关于****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偃环审〔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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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区高龙镇赵寨村,占地面积约40000平方米。项目对现有一期工程燃料油生产线进行技改,不再进行调和工序;对二期工程增加减压蒸馏生产线,不再进行调和工序;建成后危险废物处理规模为废矿物油30000吨/年,废煤焦油70000吨/年;总处理规模为1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约37万元,占总投资的7.4%。
二、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他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工程存在环保问题应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整改。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导热油炉应按报告书要求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废矿物油减压蒸馏车间管式加热炉应按报告书要求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SNCR+双碱脱硫+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项目煤焦油减压蒸馏车间管式加热炉应按报告书要求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SNCR+双碱脱硫+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项目储罐及装卸区有机废气及危废贮存库废气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处理效率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减少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三)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项目生产工艺分馏废水、实验室废水等各类废水应按报告书要求经‘隔油+两级气浮+调节+厌氧+好氧+斜板沉淀+超滤+砂滤’废水处理站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处理站处理;废水总排放口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处理站收水指标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处理站。
(四)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定期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要按相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做好各类污染物的收集及处置,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值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六、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你公司应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九、**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2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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