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行审〔2024〕40号
关于******公司**县榄圩乡
****养殖场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司
你公司提出《关于******公司**县榄圩乡****养殖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函》及随文报送的《关于******公司**县榄圩乡****养殖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51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二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4%,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88%,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4%,林草覆盖率19%。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2643.49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局
2024年12月5日
**** 202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