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保障局,****中心、****服务中心,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交易中心《**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SX-YPDL2023-01)》、****中心《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3-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相关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
1.**十一省联盟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药品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定点社会办医机构积极参与。
二、采购周期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十一省联盟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和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到期后可根据牵头省份通知和实际采购和供应等情况**,采购周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需**采购周期,在相关批次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通知。采购周期内,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联盟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各自对应的《采购文件》及中选结果明确的采购数量确定(详见附件3、4)。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挂网要求
采购平台应及时按照****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医保编码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对于编码发生变动的产品,企业应及时向采购平台进行申报,做好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工作,保证编码的有效性。
四、主要任务
(一)签订三方协议,实行直接结算。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一年一签订,各方应按照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求(见平台官网通知),于2025年1月25日24时前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并正式执行协议。签订前,各医疗机构在2025年1月1日以后采购的药品纳入已完成任务量计算。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中选产品采购货款,根据《**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二)确定支付标准,实行价格联动。中选药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梯度降价原则另行制定,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按照《****关于做好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维护工作的通知》(琼医保函〔2022〕92号)要求执行。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如在其它集采项目中产生新的低价,自其中选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日期起算),相关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向省采购平台申请进行价格联动,相关产品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低价执行。
(三)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完成用量。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和对患者引导,无论是否报量,均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完成协议采购量,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采购周期内,将全部非中选药品纳入监控管理,对已报量但某规格未中选的药品,原则上应结合临床实际优先使用相近规格中选药品替代。对提前****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集中带量采购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规格转换同中选药品同一规格的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不得高于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对报量明显减少,非中选药品(不含已完成中选药品阶段任务量后,采购使用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其他过评药品)采购量大于中选药品采购量,以及集采周期结束后存在退货规避****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应会****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报量明细,结合大数据分析,开展中选药品报量、退货规避考核、非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采购问题专项倒查行动,****医疗机构纳入年度重点监测对象,适时将问题线索推送给行风主管等部门,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四)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对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约定采购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含量)关系折算。
(五)保障质量供应,完善激励约束。生产企业是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对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和替换等措施,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失信企业按照《****印发的通知》(琼医保〔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上述药品均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药品结余留用奖励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第一负责人亲自挂帅,亲自推动,按照琼医保〔2019〕215号文确定的部门职责增强上下联动,形成干事创业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监管手段。各市县医保部门应依托医药招采价格监测功能及时开展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全流程监管监测,针对虚报任务量、阶段任务量完成不达标、非中选药品(含替代药品)使用和回款结算慢等突出问题,要加大监管惩戒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适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医保基金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或纪检部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1.**十一省联盟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2.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3.******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明细
4.京津冀3+N****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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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
附件1:**十一省联盟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2: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供应清单.xlsx
附件3:******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明细.xlsx
附件4:京津冀3+N****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明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