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批准田安高速(P1-1)铭溪村岬底口铭溪大桥施工便道临时用地项目等设施占用林地的决定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 闽明林地许可A〔2024〕3号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05
有效性:有效
有效性:有效
有效性:失效
有效性:废止
****关于批准田安高速(P1-1)铭溪村岬底口铭溪大桥施工便道临时用地项目等设施占用林地的决定
闽明林地许可A〔2024〕3号
**田安****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田安高速(P1-1)铭溪村岬底口铭溪大桥施工便道临时用地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田安高速(P1-1)铭溪村岬底口铭溪大桥施工便道临时用地项目涉及**县土地0.5053公顷,同意其临时占用林地0.5053公顷,其中国有林地0公顷、集体林地0.5053公顷。临时占用期限2年。
二、需要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你单位对林地和林木相关权利人,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临时占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的监管,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六、有关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并督促用地单位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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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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