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
所在地:**、**
债权总额:216,755,622.51元
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365,654.13元。其中:本金29,253,444.69元,利息6,077,612.08元,其他垫付费用34,597.36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3024㎡商业房产及分摊的787.51㎡商业土地;**市**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6144.43㎡商业房产及分摊的1274.13㎡商业土地;**市**区民族南街143号楼3214.53㎡商业房产及分摊的1724.98㎡商业土地;**市**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商业房产11223.65㎡房产及分摊的6022.82㎡商业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对******公司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公司、****家居城****公司、王芸雪、马志荣、黄苏南、张秋生、张斌、蒋晓红。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12月19日,位于**市**民族南街143号,经营范围:木器家具、装饰材料、金属制品、塑料、建筑材料销售;商业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16万,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集团有限公司、赵旭君。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成立于2000年09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398220,注册地址位于**回族自治区**市银横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芝,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花卉种植;家政服务;保洁服务;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房屋修缮;房屋出租;房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酒店管理;道路工程;建筑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弱电工程;绿化工程;房屋代理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00年09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股东:李永芝,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家居城****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09月2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16965U,注册地址位于**市民族南街145号,法定代表人赵旭君,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品牌管理;规划设计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直饮水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机动车改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车销售;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轮胎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东:********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王芸雪,女,住**省**市**区。
马志荣,男,住**回族自治区**市**区。
黄苏南,男,住**省**市**区。
蒋晓红,女,住**省**市**区。
张秋生,男,住**回族自治区**市。
张斌,男,住**回族自治区**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750万元债权)
****分行****公司、****公司、**家居城、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黄苏南、蒋晓红、张秋生、刘秀兰、张斌、赵淑琴为被告,于2022年12月15****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宁0104民初18549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70484.17元(截至2022年11月16日),并按照《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之变更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计息标准向****银行****分行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公司、****家居城****公司、王芸雪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马志荣按照其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四、被告黄苏南按照其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五、被告张秋生、张斌分别按照其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六、被告蒋晓红按照被告黄苏南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七、被告郭爱华、刘秀兰、赵淑琴分别按照被告马志荣、张秋生、张斌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分别在其与被告马志荣、张秋生、张斌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八、****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市**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市**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市**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驳回****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行不服**回族自****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8549号民事判决,****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85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被申请人黄苏南按照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法院判决确定的原审被告********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原审被告********公司追偿;2.依法****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854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被申请人蒋晓红按照被申请人黄苏南与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法院判决确定的原审被告********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宁01民申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银行****分行的再审申请。”
2.执行情况
2023年5月24日,****分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2023)宁0104执60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公司、****家居城****公司、张斌、赵淑琴、******公司、刘秀兰、****银行存款****319.17元、被执行人黄苏南、****银行存款213319.17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公司、****家居城****公司、张斌、赵淑琴、******公司、刘秀兰、张秋生的收入****319.17元、被执行人黄苏南、蒋晓红的收入213319.17元;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苏南、蒋晓红、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公司、****家居城****公司、张斌、赵淑琴、******公司、刘秀兰、张秋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23年11月23日,****法院(2023)宁0104执60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中,已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无故均未到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对各机构、部门已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29****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对于被执行人********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市**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市**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市**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房产,本院另案已进行处置。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最终裁定“终结(2023)宁0104执6055号案件的执行。”
3.诉讼情况(2250万元债权)
****分行****公司、****公司、**家居城、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为被告,于2022年12月15****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宁0104民初18548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分行借款本金2250万元、利息220762.5元(截至2022年11月16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向****银行****分行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公司、****家居城****公司、王芸雪、马志荣分别在最高额3550万元、3550万元、3550万元、35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郭爱华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其与被告马志荣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市**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市**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市**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4.执行情况
2023年5月8日,****分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23)宁0104执5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公司、****家居城****公司、******公司的银行存款****3667.50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公司、****家居城****公司、******公司的收入****3667.50元;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公司、****家居城****公司、******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24年8月7日,****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宁0104执53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为:“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部门、保险机构、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对已反馈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1.本****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请于到期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结,逾期未申请,账户将自行解除冻结。2.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 名下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区民族南街11号1 号综合楼、**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的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单位、经营场所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进行必要调查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或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老**核心地段,周边商业氛围浓厚,****家具城23606.61平方米营业房,抵押物价值较大,****家具城业务。
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4,395,711.06元。其中:本金44,776,770.95元,利息9,618,940.11元,其他垫付费用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街112号、**市**区**东街178-190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王霞以其名下位于**市**区高尔夫家园38号楼2单元101室、**市**区**东街75-1号等2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区**东街37号、**市**区**东街73号2号楼及3号楼、4号楼、**市**区**东街75号、**市**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王霞质押****公司283****饭店****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46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王霞、晏有德。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5月22日,位于**市****西街86号,经营范围:住宿、浴池、照像、理发;房屋出租;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耗材、安防产品及设备、农副产品、土特产、百货、五金、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48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晏有德,王霞。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晏有德,男,住**市**区。
王霞,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分行****饭店、晏有德、王霞、********公司为被告,于2023年1月10****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宁0104民初48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银行****分行****饭店****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签订的三份《贷款展期协议书》提前到期;
(2****饭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分行借款本金4506万元、利息****044.45元(截至2022年12月20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计息标准向****银行****分行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
(3)被告晏有德、王霞分别在最高额4700万元、4700万元范围****饭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饭店****公司追偿;
(4)****银行****分行有权就被告王霞提供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银行****分行有****饭店****公司名下位于**市**区**西街112号、**市**区**东街178-190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王霞名下位于**市**区高尔夫家园38号楼2单元101室、**市**区**东街75-1号等2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市**区**东街37号等2户、**市**区**东街73号2号楼等4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市**区**东街37号、**市**区**东街73号2号楼及3号楼、**市**区**东街73号4号楼、**市**区**东街75号、**市**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300万元、350万元、927万元、26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有限公司、晏有德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23)宁01民终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执行情况
2023年9月4日,****分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最终下达了(2023)宁0104执97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晏有德、****银行存款****1079.45元、****饭店****银行存款256035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晏有德、王霞、********公司的收入****1079.45元、****饭店有限公司的收入256035元;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晏有德、****公司、王霞、********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目前该执行程序还未终结,还在执行中,抵押房产处于评估状态,股权处于等待执行状态,法院暂未作出终本裁定。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老**核心地段,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抵押物业态齐全,有办公楼、酒店、住宅,经营及变现价值较大,且质押物具备一定的变现价值。
三、********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8,380,147.46元。其中:本金31,910,000.00元,利息6,354,936.46元,其他垫付费用115,211.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街112号、**市**区**东街178-190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王霞以其名下位于**市**区高尔夫家园38号楼2单元101室、**市**区**东街75-1号等2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区**东街37号、**市**区**东街73号2号楼及3号楼、4号楼、**市**区**东街75号、**市**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王霞质押****公司197****饭店****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32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王霞、晏有德。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9月6日,位于**高新区创新园B座4号,经营范围:民用水暖电维修、建筑装饰材料、办公用品、计算机及耗材、安防设备、农副土特产产品、照相器材、工矿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16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晏有德,王霞。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晏有德,男,住**市**区。
王霞,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分行以爱建物业、西园饭店、晏有德、王霞为被告,于2023年1月10****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宁0104民初48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银行****分行与被告********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签订的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分行借款本金3191万元、利息874493.55元(截至2022年12月20日), 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向****银行****分行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
(3)被告晏有德、王霞分别在最高额3200万元、3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
(4)****银行****分行有权就被告王霞提供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银行****分行有权就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东街75号、**市**区**东街37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市**区**东街73号4号楼、**市**区**东街73号2号楼、3号楼、**市**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被告王霞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东街75-1号、**市**区高尔夫家园38 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饭店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西街178号-190 号(不动产权证号188287)、**市**区**西街178号-190 号(不动产权证号****009254)、**市**区**西街178号-190号(不动产权证号****009256)、**市**区**西街112 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200万元、753万元、235万元、23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晏有德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23)宁01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执行情况
申请执****银行****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王霞、****公司、晏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 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2023年10月30****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执97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市**区**东街75号、**市**区解封东街37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区**东街73号4号楼、**市**区**东街73号2号楼、3号楼、**市**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王霞名下位于**市**区**东街75-1号、**市**区高尔夫家园38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市**区**西街178号-190号 (不动产权证号188287号)、**市**区**西街178号-190号(不动产权证号****009254号)、**市**区**西街178号-190号(不动产权证号****009256号)、**市**区**西街112号房产。”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老**核心地段,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抵押物业态齐全,有办公楼、酒店、住宅,经营及变现价值较大,且质押物具备一定的变现价值。
四、******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715,956.84元。其中:本金7,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44,715,956.8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胜大汽车以其所有位****工业园区的两套房产,面积5521.6㎡及土地使用权,面积2587.5㎡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6月7日,企****公司,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举财,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设备加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848916B。债务人注册资本为4,980,000元,其中股东王举财出资4,000,000元,占比80%,于小红出资980,000元,占比2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1)银民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承担截止2011年6月14日的贷款利息900,170.92元及自2011年6月1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2925%计算,债务人于2011年12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12年日前返还其余借款本息,如不能于2011年12月20日前足额还款则原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四)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工业园区,周边产业聚集度高,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五、****集团****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117,385.54元,其中本金952,1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0,165,285.5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杨相林。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5年12月14日,企****公司,注册地址为**市黄**路886号,法定代表人杨相林,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水暖电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787637H。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杨相林,男,住**省****镇。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已诉讼,并已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6日,**中院出具(2016)宁01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若****集团****公司、杨相林、****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六、**市美****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340,797.77元。其中:本金1,474,339.1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1,866,458.59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为朱吉平、朱德义、张保生、朱怀义、张**。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5月13日,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东园镇红武村,经营范围:植物园加工销售;油渣销售,注册资金500,000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吉平、朱德义。该企业现在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朱吉平,男,住**市**区。
保证人朱德义,男,住**市**区。
保证人张保生,男,住**市**区。
保证人朱怀义,男,住**市**区。
保证人张**,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于2015年06月29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市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474,339.18元、承担利息586,926.50元(利息自2011年8月30日计算至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朱吉平、朱德义、张保生、朱怀义、张**对**市美****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3,290元,由**市美****公司负担。
七、中****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888,644.05元。其中:本金2,6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268,644.0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为闫龙、时忠祥、**市****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市****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6日,位于位于**市**区长******修理厂楼下,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铲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销售,注册资金12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保证人闫龙,男,住**市**区。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05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银行****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62.00万元、承担利息424377.16元(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2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瑞骏公司、时忠祥、闫龙对中****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1156元,由中****公司、瑞骏公司、闫龙、时忠祥负担。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终本状态。
八、******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51,325.66元。其中:本金1,946,260.86元,利息1,589,509.8元,其他垫付费用15,555.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毕旻、马跃海、张媛、****商贸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0日,位于****市**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101、1102室,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维修;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代办服务费业务。注册资金17,625,000元,企业性质:****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冰涛、王颖、王冰等。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毕旻,男,住**市**区。
保证人马跃海,男,住**市**区。
保证人张媛,女,住**市**区。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位于**市**区**中路福**3号楼3层03号营业房,经营范围:建材(不含木材)、钢材、金属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专营、专控产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卫生洁具、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通讯设备、音响器材、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零配件销售,注册资金3,500,000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毕旻、岳克文。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调解书内容为:1、****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9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494,705.86元;****公司、王冰、魏媛玲、毕旻、张媛、马跃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各债务人承担。后因债务企业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债权人支付,****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免除王冰、魏媛玲的保证责任。
2019年12月25日,根据债权人王辉的申请,****法院以(2018)宁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一案。我公司得知该情况后,依法向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法院(2020)宁01破1-2号《民事裁定书》,债权审核确认本金2,728,260.86元,利息1,589,509.80元,诉讼费15,555.00元,总计4,333,325.66元。现该案件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九、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月3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蔡经理、张经理
联系电话:0951-****511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9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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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