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总体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补助”的投贷联动模式进行,以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项目确认实施单位为业主,****政府备案,决定对中路铺镇柳桥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1.招标条件:
****(**县中路铺镇柳桥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农业农村局、****中心(项目审批,****机关****农中发〔2024〕7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①项目名称:****(**县中路铺镇柳桥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②项目地点:中路铺镇柳桥村
③项目内容: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清单
④标段划分:**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投融资创新)第49标段
3.项目要求:
①施工方必须给施工人员全员购买意外保险,工程施工期间,应遵守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由施工方负责。
②严格按照预算清单内容,按照国家的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4.付款方式:根据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工程款。
6.质量要求:依据《****(中路铺镇柳桥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达到相关要求。
二、招标事项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4年12月6日上午8时至2024年12月16日下午17时止。
报名地点:****交易中心(**县天易大道锦绣名都西南侧)。
2.报名条件:
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②报名时须上传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相关复印件、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本人不能到场的还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保证金打款凭证电子档,并在现场交付以上纸质档资料。
3.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①银行转账:报名时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公司的保证金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将《退还保证金函》原件交****交易中心,5****中心将全额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请****交易中心备案并递交《退还保证金函》原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1)退还保证金咨询电话:0731-****6688
(2)保证金开户行:****银行****公司**县支行
(3)保证金账户名称:**县农村产权****公司保证金专户
(4)保证金账户账号:182********022735
②保证保险:
(1)单位名称:阳光****公司****公司
(2)单位地址:****市**区**街道双拥中路118号希望大厦七楼
市公司联系电话:0731-****6169
(3)经办人:朱智媛 联系电话:156****2233
(4****银行:****银行****湘江支行
(5)银行账户:1904 0303 2902 3104 603
4.开标时间:
2024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公司少于三家则另行确定招投标时间)。
****交易中心(**县天易大道锦绣名都西南侧)。电话:0731-****6688
1.本项目招标活动由****主持进行。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字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按总工程量****500元进行报价,报价不能超过此招标控制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4.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采取综合评标法综合得分最高的确认最终中标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中标单位在中标后,甲、乙双方当场确定施工合同和项目廉洁合同签订时间;
2、投标单位中标后既不按时间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单位择日重新招标);
3、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如遇倒手转包,应视违法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招标人:****
地 址:**县中路铺镇柳桥村
联系人:何自渊
联系方式:139****2380
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霞光东路58号长塘大厦7楼
联系人:管莹莹 林珍
联系方式:191****6063
交易平台:**县农村产权交易网(******交易中心 - 服务平台 (nongjiao.com)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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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