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力汽****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扩建汽车零部件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工业园区,扩建一条浸漆生产线,设计将原项目生产的0.1万吨汽车零部件铸造件和10万件汽车内饰件部分产品进行浸漆处理,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项目在调漆、浸漆、风干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二甲苯,通过底棉过滤+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二甲苯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
四、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挥发性有机物0.287吨/年。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丹******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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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