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以南、**路以西地块位于**市**区**路以南、**路以西,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453703°,北纬:35.383549°,面积为75032.4m2,合112.55亩。地块四至范围为:****路,南至大岭二村闲置地,西至日****公司,北至**路。本次调查地块拟建设为住宅楼,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4年9月,****公司委****勘查开发局****大队开展上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项目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第一阶段的调查,根据对地块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等综合分析,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地块内历史活动有居民区、养鸡场、砖厂、日****公司、消防器材批发、******公司****医院。根据地块所在区域的气象及水文地质情况分析,****砖厂涉及生产活动,若存在污染,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渗透、地表漫流等途径造成地块土壤的污染,然后通过污染物的横向、纵向迁移污染深层土壤。为调查地块利用过程中各项活动是否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因此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初步采样调查主要依据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及现状、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内容,通过系统布点法并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布置,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检测点(10个柱状点位),4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位和1个地下水监测井对照点位。
本次调查确定的土壤检测项目为pH、氨氮、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共计49项。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非常规项1项(石油烃(C10-C40)),共36项。
****实验室测试分析结果,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本次调查共采集土壤样品55件(包括48件地块内土壤样品、1件对照点样品、6件平行样品),土壤样品污染物检出10项,包括pH、砷、汞、镉、铜、铅、镍、氨氮、总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根据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土壤整体呈中性,对于检出的砷、汞、镉、铜、铅、镍、氨氮、总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一类用地要求。
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6件(含1件平行样、1点对照点样品),地下水共检测36项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表1常规35项和石油烃(C10-C40),检出21项指标,其余15项指标未检出,所有地下水监测井中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标准限值要求。
本次调查共采集地表水样品2件(含1件平行样),地表水共检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中表1的常规24项指标,检出指标14项地表水共检测24项指标,检测因子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Ⅳ类水标准,其他检测因子均未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Ⅳ类水标准。
根据现有地块土壤调查结果,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满足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利用要求。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