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号生成日期 | 2024-12-04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厘**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县落实—2025年)>任务清单》《****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对《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
附件: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水务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一 | 行政许可 |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 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2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十条 在黄河流域取用水**,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 |
3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前,****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办理:(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二)在黄河**段一级支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三)建设小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
5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7 | 农村****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水库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其本集体所****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含一百万立方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政府批准。 |
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10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人民政府****机关批准。 |
1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12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
13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14 | 修建跨河、跨渠(沟)、**、临渠(沟)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用类古灌溉工程进行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在用类古灌溉工程的灌溉功能持续稳定发挥,保持其原有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
二 | 行政处罚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2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3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4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凿井或者取水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5 | ****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6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7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8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 |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1 |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2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4 | 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5 |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16 | 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17 | 对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18 |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19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1 |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2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
23 |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24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机关审查同意。 |
25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
26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 | 对未经批准或****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8 | ****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管理处罚法的,****机关****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30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 |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管理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32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
33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5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6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39 | 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
40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甘草等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41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42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3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45 |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46 |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47 | 对水文、水**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不具备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第二十四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调查评价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48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49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部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5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
52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53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54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55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6 |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57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
58 | 对水利领域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投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59 | 对水利领域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的工程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
60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1 | 对水利领域由于项目法人以及咨询、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处理。 |
62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63 |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4 | 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5 | 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66 |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企业使用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勘察仪器、设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7 | 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8 |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9 | 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0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7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72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73 | 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4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75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
76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77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78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
79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0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
8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8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3 |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84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
85 |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6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87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88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9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90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9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92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93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94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95 | 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96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97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98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99 | 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10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2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3 | 对水利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4 | 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5 | 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6 | 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7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8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9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10 | 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11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2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3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14 | 对水利****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15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16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17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8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19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20 |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1 |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2 | 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3 | 对水利领域公共**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
124 | ****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125 | ****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6 | 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12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128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129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130 |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1 |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2 | 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沟道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或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沟道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133 |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凿井工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填,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凿井工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34 | 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回水水质、水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回水水质、水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35 | 对工业企业、高耗水服务企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高耗水服务企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法院封闭其用水设施。 |
136 |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五)工业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低于规定指标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六)纯净水、饮料等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 (七)盗用消防设施用水的。 |
13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施工损坏供用水设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改)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施工损坏供用水设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8 | 对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十条水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13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二)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四)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五)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六)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八)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 (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 (三)开采地下**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 (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并确定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
140 | 对单位和个人占用行水、蓄水区域或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他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退水沟道、蓄水塘洼,****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行水、蓄水区域。 第二十二条汛期内行洪沟道禁止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他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 因紧急情况作为通行道时,****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 |
141 | 对破坏或者擅自侵占、改变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的行政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引黄古灌区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执法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侵占、改变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界碑(界桩)以及引黄古灌区遗产标识、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徽志。 第十九条禁止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污; |
142 | 对违反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禁止的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引黄古灌区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执法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禁止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二)盗窃或者破坏、损毁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附属设施、设备; (三)倾倒垃圾、废渣、废料、尾矿或者丢弃动物尸体等固体废弃物; (四)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五)筑坟、砌筑围墙、搭建围栏(网)或者建造其他危及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六)爆破、打井、钻探、挖筑鱼塘; (七)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八)开采地下**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九)其他破坏、损毁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填堵古渠渠道或者改道。 |
143 | 对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44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防汛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防汛设施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5 | 对拒不服从统一调度,不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服从统一调度,不执行调度指令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6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47 | 对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情****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致使供水中断的。 |
148 | 对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盗用供水的、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擅自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其立即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9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立,恢复原状,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或者水量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50 | 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地下水自备取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关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地下水自备取水设施。 |
151 | 对供水管网、用水设施出现跑水、冒水、滴水、漏水,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建设施工以及住宅小区非生活用水,未使用符合用水标准的再生水的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供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用水设施的管理和检修,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三十八条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洗车场、建设施工以及住宅小区非生活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标准的再生水。 城市园林、****事业单位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得采用耗水量大的灌溉方式。 |
152 |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八条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153 | 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九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行政强制 | ||
1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2 | 对责令限期缴纳水**费,且逾期不缴纳水**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3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4 |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政府制定、公布。 |
5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6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
7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9 |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或者在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范围内违反**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整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
11 |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
12 | 对紧急防汛期逾期不清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机关****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
13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14 |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5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6 |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17 |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且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8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21 | 对调处水事纠纷各方或者当事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五十八条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22 | 对逾期不拆除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 | 行政检查 | ||
1 | 水**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自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九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回族自治区水**管理条例》 第六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水**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
2 | 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3 | 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组****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机关的安全管理。 |
5 | 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自然**、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政府****委员会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政府批准后执行。 |
6 | 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7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8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9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与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十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10 | 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 ****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 第八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 第五条 ****政府设立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抗旱防****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防汛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11 | 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12 | 对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和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和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止破坏、损毁或者可能破坏、损毁引黄古灌区遗产事件的发生。 |
13 | 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零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
14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六)提****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