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采购项目名称:****氩气高频电刀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9日
5、评审日期:2024年12月02日
二、成交情况: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经开)经南四路
成交金额:336000元
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1 | 氩气高频电刀 | 康美 | 60-8005-002+EES100 | 1 | 336000 |
三、评审专家名单:王军鹏、杨发军、赵里宁(采购人代表)
四、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招标采购综合网》、《****网》、《**嘉铭电子交易平台》和《****网》上发布;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其他补充内容:1、无效响应情况:****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其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材料,根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磋商项目要求”第三项“说明及服务要求”中第2条“供应商拟派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代表必须为本单位员工,便于后期与采购人联系本项目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3个月(2024年08月、09月、10月)任意一个月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规定,****小组认定****公司按无效响应处理。****公司****小组认定低于成本价,根据第四部分“评审标准”中3.2.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为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保证本项目产品质量、能诚信履约,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按照《****办公厅关于**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的要求,兼顾采购成本、使用成本、履约风险、后期维护成本的有机统一和项目生命周期总支付成本最低,如采购人认为供应商磋商报价、产品质量性能可能不满足采购需求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等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规定,磋商小组向****公司发起澄清提供其最终报价成本构成说明,****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等书面说明,****小组认定****公司按无效响应处理。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健康街
联 系 人:杨昆
联系方式:0391-****7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愚公路与科技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科灵电器五楼
联 系 人:翟伟民
联系方式:0391-****573、175****5573
3、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昆
联系方式:0391-****700
发 布 人:****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