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74号房产
**市**新区大港世纪大道74号房产
GR2024TJ****040
挂牌价: 94.0847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0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1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赵洋
联系电话: ****2135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404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新区大港世纪大道74号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评估值为含增值税价值(税率为5%),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 2.转让方承诺该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3.转让方历史名称为“**市滨****开发中心”,房地产权证中记载权利人仍为转让方历史名称,该情况不影响房产转让,确定受让方后,可正常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4.证载用途为住宅,以前以商业形式出租,现已不在出租状态,本次评估未考虑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差异带来的收益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5.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质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可能对其产权产生影响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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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市**新****公司 | |||||||||||
**市**新区大港街道育秀街149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高佩义 | 成立日期1994-11-07 | ||||||||||
3,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911********2524457 | 经营规模小型 |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新区 | ||||||||||
**市**新区****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660190C | ||||||||||
**** | 批准日期2024-12-06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转让世纪大道74号等7处房地产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2-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13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 (看房联系人:周风来 联系电话:156****2686)。 5、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 8、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项目所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0、最终受让方须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 |||||||||||
无。 | |||||||||||
否 | |||||||||||
是 | |||||||||||
28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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