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2024年11月26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26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2日(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6-****610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
电子邮箱:hkhbjxzxk@dy.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30万吨油田专用覆膜砂、石英砂生产线技术改造提升项目 | **市**区孤岛镇**路294号 | **** | ******公司 | 项目在各上料、混砂、筛分环节改造废气收集系统,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治理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将现有3条生产线中的1#生产线改造为全自动生产线。全自动生产线包括斗式提升机、螺旋给料机、电加热炉、混砂机、振动布料机、冷却滚筒、振动破碎机、电控设备等,通过对混砂前原砂加热处理(电加热),使其和树脂更充分的融合涂覆,提高一次成型覆膜砂成品率,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了以前工艺多次破碎过程的粉尘产生过多情况。 | (一)废气污染防治。上料区域设置集气罩,收集的粉尘进入袋式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P1排放;混砂过程在入料口、出料口接集气管道,混砂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筛分过程在入料口、出料口接集气管道,筛分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后由15m高排气筒P1排放。确保废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通过车间密闭,确保无组织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三)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布局,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依法规范处置。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2 | ******公司集中供汽扩建项目 | **省**市**区**蓝色经济产业园******公司现有厂区内 | ******公司 | ******公司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1台110t/h中温中压煤粉炉、4台给料机、140t/h化水处理系统。项目建成后,年供蒸汽能力444528吨/年。 | (一)废气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应根据《**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东环委办[2018]25号)及《**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鲁环发[2019]112号)等要求,加强管理,采取设置硬质围挡、蓬盖封闭、定期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确保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要求。运营期锅炉燃煤烟气采取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膏脱硫+脱硫后高效除雾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80m高烟囱排放。采取治理措施后,拟建项目锅炉燃煤烟气中污染物烟尘、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逃逸氨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要求。 制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2座煤粉仓含尘废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28m排气筒排放。4座炉前煤粉仓含尘废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28m排气筒排放。1座石灰粉含尘废气经仓顶部布袋除尘器除尘经1根17m排气筒排放。1座钢结构灰库含尘废气经库顶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21m排气筒排放。采取治理措施后,拟建项目含尘废气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限值要求。 **煤场卸料及燃煤运输过程粉尘采用密闭干煤棚,洒水抑尘等降尘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后,项目颗粒物的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依托现有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水洗后无组织排放,氨的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一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脱硫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除渣系统,不外排;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制备浓水和循环冷却排污水经中水池预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和道路洒水抑尘、脱硫系统及除渣系统,剩余部分与生活污水混合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企业“一企一管”****处理厂,经进一步深度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中一级标准,COD、氨氮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V类水体标准后,排入面条沟人工湿地,经人工湿地处理后最终进入挑河。 (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项目投产后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规范布设、建设土壤监测点位和地下水监测井,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四)固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仓、石灰粉仓、煤粉仓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全部返回仓内综合利用。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废反渗透膜、原料废包装、废活性炭、废石英砂、脱硫废水污泥、废布袋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规范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危险废物的厂内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铁杂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贮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0)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危险废物“一企一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109号)的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车间密闭、安装隔声罩、加强运行管理减少排汽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