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准予大邑药师岩摩崖造像景点外连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准予《**药师岩摩崖造像景点外连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药师岩摩崖造像景点外连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及相关申请材料(附水土保持专家审定意见、承诺书)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约2.09公顷,依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相关规定,本工程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717万元(征占用地面积2.09hm2,按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请你单位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表》****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
你单位需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否则将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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