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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4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81010H
地址:**省**市**区**镇桃树箐
我局于2024年5月16****公司进行了检查及后续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6日,****委托****兴中宝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已回填的改性磷石膏开展执法监测,随机对生态修复区内5个点位填充物进行了取样,共取样5袋2700克改性磷石膏。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检测报告,数据显示YCHB240516A01002改性磷石膏样品浸出液中的污染物磷酸盐浓度为8.11mg/L、YCHB240516A01003改性磷石膏样品浸出液中的污染物磷酸盐浓度为7.95mg/L、YCHB240516A01004改性磷石膏样品浸出液中的污染物磷酸盐浓度为8.15mg/L、YCHB240516A01005改性磷石膏样品浸出液中的污染物磷酸盐浓度为8.01mg/L,上述磷酸盐浓度均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即磷酸盐≤0.5mg/L。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或pH值在6-9范围之外。2024年5月25日,我局委托****公司对****公司兴中宝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已回填的改性磷石膏开展执法监测,2024年6月18日我局收到了编号为YNDQ-HJ-****05707的监测报告,数据显示****05707-GF-6-1-1号改性磷石膏混合样品浸出液中的污染物磷酸盐浓度为2.04mg/L、****05707-GF-12-1-1号改性磷石膏混合样品浸出液中的污染物磷酸盐浓度为0.68mg/L、****05707-GF-18-1-1号改性磷石膏混合样品浸出液中的污染物磷酸盐浓度为1.49mg/L。上述磷酸盐浓度均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即磷酸盐≤0.5mg/L。该公司取得的《****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管发〔2021〕9号)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要求回填矿坑的磷石膏需在改性场内采用石灰乳对堆存满一年的磷石膏进行改性,改性后的磷石膏需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其渗出液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在6-9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入场要求的磷石膏回填矿坑。磷酸盐为磷石膏特征污染物,综上所述,你公司回填的部分改性磷石膏未达到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未按照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要求回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6日、6月18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5月16日、5月25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取样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信息;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明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曹**为合法代理人;
七、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明内容:曹**身份证明信息;
八、****工业园区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明内容:兴中宝生态修复项目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要求回填矿坑的改性磷石膏需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
九、****公司出具的YNDQ-HJ-****05707和YNDQ-HJ-****06084监测报告和**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和RHL****077G1检测报告4份;提供时间:2024年6月18日、6月27日;提供单位:****公司、**斯****研究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兴中宝生态修复项目改性磷石膏样品浸出液中的污染物磷酸盐浓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4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你公司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我公司从2022年7月19日至2024年4月4日进行27次自行检测,第I类固废填充料监测均未超标,但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未将磷酸盐列为监测范围,但在地方标准出台后,主动纳入监测并规范监测。同时因磷石膏的改性工艺缺陷,磷石膏含水率在30%-40%,改性时无法做到均匀改性,导致兴中宝废弃矿坑改性磷石膏磷酸盐超标;2.****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和取样分析,并及时研究整改方案。****小组,全面梳理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公司研究制定《兴中宝生态修复项目存在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并报贵局进行备案,委托******公司对兴中宝生态修复项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委托国瑞检测****公司对部分区域磷酸盐异常情况进行采样监测、对兴中宝生态修复项目填充区采取石灰乳进行喷洒搅拌中和改性、委托**合泽****公司开展兴中宝生态修复区整改钻探、委托云****研究院编制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方案;3.受疫情和进口贸易影响,公司销售产值连续受挫,财务亏损严重,员工工资无法保障。我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亏损达1个亿,各****公司发起法律诉讼。
****公司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公司兴中宝废弃矿坑改性磷石膏磷酸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石灰乳进行改性,而是改性的行业工艺缺陷导致的改性不均匀所致的事实存在一定客观性;二、你公司阐述从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进行了27次自行监测,均达到标准进行回填的事实予以认可;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监测计划表未将磷酸盐列为监测范围,但在地方标准出台后,你公司主动将磷酸盐纳入监测并规范监测范围,并从2024年1月进行规范监测的事实予以认可;四、你公司检查后积极整改,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兴中宝生态修复项目整改完成,并通过各级部门验收的态度予以认可,同时根据后续监测可知磷酸盐数据明显下降;五、你公司回填的部分改性磷石膏未达到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未按照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要求回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员工工资、公司财务亏损、供应商发起法律诉讼等原因,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具备主观过错的。、《**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全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具备主观过错的。你公司行为属于无主观过错,****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限期2个月内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回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2.****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业务水平;
3.定期开展对外排污染物自检自查,风险隐患排查,做到预防为主,立行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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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