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现将位于**市****工业园B地块(地块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公告如下:
一、拟协议出让地块出让意向: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协议出让意向受让人 | 使用年限(年)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出让金总额(元)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市****工业园B地块 | 10528.08 | **** | 50 | 工业用地兼容仓储用地 | ≥35%,且≤65% | ≥2.0,且≤5.6 | ****3680 |
二、拟协议出让地块开发建设要求:
自本宗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整体竣工日起8年内,意向受让人必须将本宗地用于家具制造项目。限制期限届满后,如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无法按照原产业要求履行约定的,意向受让人可申请调整产业条件。****政府同意的,可重新对产业条件进行约定。本宗地拟建项目必须符合《佛****改革局关于〈申请设定**市****工业园B地块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函〉的复函》和《****环境局**分局关于〈关于申请设定**市****工业园B地块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函〉的复函》之规定。
意向受让人须按要求对本宗地进行开发建设,其中:
(一)本宗地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7896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捌佰玖拾陆万元整)。若以外资直接投资的,****银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不低于7896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捌佰玖拾陆万元整)。固定资产总投资应在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48个月内完成(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审核依据,意向受让人须在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提交证明材料);
(二)自本宗地整体竣工后下一自然年起,连续3年,意向受让人及在本宗地内注册的企业,相比2023年11月29日****与佛****人民政府签署《**市****工业园(金星马)改造项目开发利用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纳税额的基础上,3个纳税年度累计增加纳税总额不少于142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壹万元整)。[纳税总额包括增值税(含免抵)、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股权转让、****设备处置、工程建设,企业代扣代缴税费等环节产生的税收,也不包括滞纳金、罚金、罚款、税务稽查及滞纳金等处罚性纳税。意向受让人须在监管期限结束后下一个自然年的7月1日前向甲方提交监管期内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意向受让人及以本宗地为注册地的企业的完税证明。];
(三)环保要求方面,意向受让人须按《****环境局**分局关于〈关于申请设定**市****工业园B地块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函〉的复函》相关要求执行;
(四)意向受让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五)意向受让人按照本宗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地价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在本宗地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意向受让人名下,且自首次不动产权登记至意向受让人名下之日起15年内不得转让。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及分拆销售。以上内容须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
三、本宗地的协议出让意向公告期自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4日止。
四、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4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分局(地址:**省**市**区桂城街道**大道北28号,联系电话:0757-****9379)。
附件:1. 用地红线图
2. 位置示意图
3. **市土地**与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附件详见**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cn/fsnhzrzyj/gkmlpt/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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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