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地块
占地面积:6542.43m2
地理位置:**市**区**镇秋鹅街380号,主要入口处经纬度为:113.532246°E,23.403647°N。
土地使用权人:****(地块实际权属陆少洪,目前已将地块出租给******公司,但由于地块长期为****使用,该公司属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该公司经营用地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公司也为了在撤离前确认其多年的生产活动是否对地块造成污染,遂自费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因此本报告将****视作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佳源****公司
调查地块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调查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尚不明确,但可确定今后数年地块仍作工业用地使用。
启动缘由: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局**分局也作出了要求。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9月。调查单位9月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后即开始收集资料,并在当月开展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工作。通过对上述工作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调查地块及其周边50m范围内的历年用地情况如下:
A、调查地块内
(1)调查地块原为山地(沙罗岭的一部分),权****委员会,地块及周边区域为**镇飞鹅工业区用地,该工业区约在上世纪80年代形成,有1条东北-西南走向的山间道路贯穿地块北部边界。90年代村民陆少洪承包了地块,2000年陆少洪与谢庆钟就地块签订了租地协议,租期30年,同年陆少洪组织人员平整土地,2001年谢庆钟注册****并在地块建设厂房,从事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
(2)受市场环境的影响****于2022年1月正式停产,并在同年8月完成了拆除工作:设备全部拆除,****处理站污水、污泥和危废找有资质单位收集。
(3)2023年为盘活土地资产,陆少洪拟将厂房出租,在厂房出租前要求****对厂房进行了改造,该公司进行的改造包括:****处理站内的半埋地式池体填平,****处理站和危废仓打通形成1个厂房,对原五金仓库进行扩建,并对原有的车间地面重新铺设环氧树脂地坪漆。同年11月陆少洪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地块及地块西面的空置厂房(权属陆少****公司,其中地块西面场地作生产车间、宿舍,地块拟作仓库、办公区、饭堂、生产车间。
(4)2024年9月现场踏勘时,其在地块西面的生产车间投入使用,在地块内的设施仅仓库、办公区和饭堂投入使用。
B、调查地块周边50m范围内
(1)地块东、南面
地块东、南面一直以来均为沙罗岭的一部分,权****委员会,未进行过开发利用。
(2)地块西面
该方向场地原为沙罗岭的一部分,权****委员会,90年代为陆少洪承包,2006年建成厂房,但因未招到租户,一直闲置,直到2023年******公司租用作生产车间。
(3)地块西南面
******公司宿舍所在地原为沙罗岭的一部分,权****委员会,90年代为陆少洪承包,2006年建成厂房,但因未招到租户,一直闲置,直到2023年******公司租用作宿舍。
沙罗岭所在地,权****委员会,一直未发生变化。
(4)地块西北面
该方向原为农用地,80****砖厂,包括生产区、烟囱、晒场和堆场,90****砖厂停产,稍后******公司取得砖厂生产区及其西面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建成厂房从事粗铅的生产,2019年停产,2020年将厂区北端厂房、东部厂房分别出租给广****公司和广****公司,****公司仍在产,****公司2021年撤离。2021年**市****公司****公司租用厂房,目前仍在产。
砖厂晒场和堆场区域2001年建成厂房,2001-2022年间由******家具厂使用,2023年****公司入驻,目前仍在产。
(5)地块北面
****新办公点在2006年之前为沙罗岭的一部分,权****委员会,2006年建成厂房外租作五金制品仓库,2023年外租作****的新办公点。
秋鹅街所在地80年代末期已为道路,之后经过多次的修缮形成现有的通道。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内共有16个潜在污染区:****公司包装车间、****公司装配车间、****公司硫酸罐区1、****公司硫酸罐区2、****公司空压机房、****公司铅烟尘处理器、****公司酸雾处理系统、****公司纯水房、****公司配稀酸房、****公司内化成车间、****公司充装硫酸区、****公司污水处理站、****公司危废仓、****公司通向排水口1的雨水管线沿线区域、****公司通向排水口2的雨水管线沿线区域和斜坡通道,经叠加为整个地块,涉及的潜在污染物为pH、砷、镉、铜、铅、汞、锌、钒、锑、氟化物、多环芳烃、酞酸酯和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使用分区法、系统网格布点法和专业判断进行采样点的布设,因潜在污染区遍布整个地块,整个地块视作重点区。采用系统网格布点法(40m×40m)将地块划分为5个采样单元,每个单元内至少需布设1个点位,再根据潜在污染区分布情况进行适当加密,本次共加密2个点位,因此本次调查共在地块内布设7个点位(4个土壤调查点位和3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另外在地块外不同方向且一段时间未扰动处布设土壤对照点,本次拟布设2个。
土壤样品采集时间为2024年9月19-20日,地块内共布设了4个土壤调查点位、3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土壤对照点分别位于调查地块北面173m和东面144m的山林地,共采集土壤样品29个(含2个土壤对照点样,不含平行)。检测指标包括基本项(pH、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特征项(基本项中包含的不再列出,锌、钒、锑、氟化物、酞酸酯6项、多环芳烃(非表一8项)和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样品采集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进行,在S2/GW1、S4/GW2和S6/GW3各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pH、浊度、重金属10项(铅、砷、镍、六价铬、铜、汞、镉、锌、钒和锑)、氟化物、酞酸酯6项、多环芳烃(16项)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以上采样工作均由****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
四、结果汇总
(1)土壤样品结果汇总
土壤样品采集工作于2024年9月19~20日进行,在地块内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和3个土壤和地下水共用采样点,采集土壤样品27个(不含平行),检测pH、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锌、钒、锑、酞酸酯类6项、多环芳烃(表外8项)和石油烃(C10-C40)。
重金属和无机物11项中仅六价铬未检出,其余各项(汞、砷、铜、铅、镍、镉、锌、钒、锑和氟化物)均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挥发性有机物27项中仅二氯甲烷、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和1,2,3-三氯丙烷部分有检出,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20项未检出。
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多环芳烃(表外8项)和酞酸酯6项均未检出。
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未超过其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结果汇总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于2024年10月9日进行,在S1/GW1、S2/GW2和S4/GW3各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进行浊度、pH、重金属10项、氟化物、酞酸酯类(6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和多环芳烃(16项)的检测。
重金属和无机物11项中仅汞、砷和钒未检出,其余指标(铜、铅、镍、镉、锌、锑、六价铬、氟化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pH、浑浊度均超过Ⅲ类水质标准限值,但因为它们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所以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多环芳烃(16项)、酞酸酯类(6项)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未检出。
五、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已拟定的项目技术路线,调查地块不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详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从土壤环境风险的角度来看,该地块继续按第二类用地进行使用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