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政工出【2020】44号 浙江锦阳电子有限公司年产开关、热保护器1亿个生产线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83MA2J0J536J | 建设单位法人:陈生谷 |
陈烨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区春江街道同登街1555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富政工出【2020】44号 ****年产开关、热保护器1亿个生产线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24-C3824-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春江街道同登街1555号 |
经度:119.96661 纬度: 30.0074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3-20 |
杭环富区备〔2023〕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2024-04-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83MA2J0J536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83MA2J0J536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4MA2KL9Q2X3 | 竣工时间:2024-06-20 |
2024-06-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10 |
2024-09-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关于富政工出【2020】44号****年产开关、热保护器1亿个生产线项目先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示 https://www.ep-home.cn/thread-23204-1-1.html (出处: 环保之家论坛)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开关、热保护器1亿个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开关、热保护器5千万个 |
由于市场需求等原因,企业印字机、碳氢超声自动线尚未建设,其他生产设备也仍有部分未购置(详见验收报告,表2-4),目前实际产能为年产开关、热保护器5千万个。因此本次验收为先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工艺较多,详见验收报告 | 实际建设情况:现因产品工艺需求,取消水浸工艺,改用塑料调湿箱(电加热温度60度,湿度95%)对注塑件大座和卡扣半成品进行软化和除应力。其余均与环评审批一致。 |
环评审批注塑件大座和卡扣半成品采用水浸工艺软化和除应力。现因产品工艺需求,取消水浸工艺,改用塑料调湿箱(电加热温度60度,湿度95%)对注塑件大座和卡扣半成品进行软化和除应力,替代水浸工艺,该工艺无污染物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活性炭吸附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车间通风措施、油烟净化器、废水过滤净化装置、隔油池、化粪池、隔声减震措施、固废处理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活性炭吸附装置、车间通风措施、油烟净化器、生产废水处理装置、隔油池、化粪池、隔声减震措施、固废处理措施 |
1.环评审批项目超声波清洗废水、水浸废水、清洗废水经废水过滤净化装置(石英砂+活性炭+过滤棉)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际无浸水废水产生,超声波清洗废水和清洗废水处理工艺调整为:隔油池+沉淀池。根据验收报告,现项目废水低于排放标准,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2.环评要求油墨废气和碳氢清洗废气需要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实际企业印字机、碳氢超声自动线尚未建设,故未上“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破碎机10台,自动化组装锡焊机1台 | 实际建设情况:破碎机14台、自动化组装焊机4台 |
1.较环评审批企业增加4台破碎机、3台自动化组装锡焊机。新增设备未导致企业原辅材料增加,生产规模维持不变,污染产排情况未发生变化,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新增设备无需开展环评。2.发生了厂房内调整;该变动不会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和新增敏感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2502 | 0.4702 | 0 | 0 | 0.25 | 0.25 | |
0 | 0.1 | 0.188 | 0 | 0 | 0.1 | 0.1 | |
0 | 0.005 | 0.009 | 0 | 0 | 0.005 | 0.00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1 | 0.003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183 | 0.58 | 0 | 0 | 0.183 | 0.18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隔油池、化粪池 | 本项目生产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水浸废水、清洗废水)经过废水过滤净化装置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冲厕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排放限值)要求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送至****公司****水厂统一处理。 | 项目已建部分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超声波清洗废水、清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和食堂含油废水。 超声波清洗废水、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园区污水管网,经****公司****水厂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该项目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污水总排放口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浓度检测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浓度检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车间通风措施 | 本项目胶水废气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金属粉尘、焊接烟尘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本项目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氨的厂界浓度及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本项目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 | 项目已建部分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冲制、抛光金属粉尘、注塑废气、胶水废气、破碎粉尘、焊接烟尘和食堂油烟废气。 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50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胶水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50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50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冲制、抛光金属粉尘、破碎粉尘和焊接烟尘加强车间通风,车间内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项目注塑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检测值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检测值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胶水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检测值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排气筒出口中油烟废气浓度检测值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该项目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检测值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浓度检测值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检测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相应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震措施 | 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企业采取以下措施减少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1)建设单位对车间内设备进行合理布局; (2)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3)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该项目厂界各侧昼间噪声测量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本项目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均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相应标准修改单中规定;企业设有一般固废仓库,本项目一般固废采用桶装、袋装等方式储存,因此不适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 | 项目各种固废分类收集存放,一般固废堆放于固废仓库。厂区设危废库1座,用于存放危险废物,建筑面积约10m2,地面设计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防腐防渗。 沉降的金属粉尘经收集后由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桶、废包装材料(废环氧树脂胶水内衬袋、废固化剂桶)、废活性炭委托****处置;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水处理的污泥产生量较少,故3~5年清淤一次,清理出的污泥妥善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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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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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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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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