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沁河流域**县沁河殷庄-**铁**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函》(**函字〔2024〕8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沁河流域**县沁河殷庄-**铁**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沁河流域**县沁河殷庄-**铁**段
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5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沁河流域**县沁河殷庄-**铁**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务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天阳工程****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沁****管理局于2024年3月以沁审管审字〔2024〕37号文对《沁河流域**县沁河殷庄-**铁**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项目编码:****。该项目综合治理面积****499m2,其中生态综合治理面积932983m2,河道治理面积478516m2,治理长度约5.1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护岸林、生态缓冲带、大地景观、绿道、架空栈道、节点铺装、停车场、驿站、景观小品、主槽防护、蓄水坝等。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沁河流域**县沁河殷庄—**铁**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三、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闸坝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3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沁河河道项目区段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220m3/s,3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95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项目修建后不会造成上游水位壅高。
(二)沁河河道发生20年一遇洪水时,工程建成后河床冲刷深度为0.95-1.86m,一般冲刷增加值为0-0.34m。冲刷增加最大处为嘉峰村蓄水闸坝处;沁河河道发生30年一遇洪水时,工程建成后河床冲刷深度为1.12-2.02m,一般冲刷增加值为0.01-0.18m。冲刷增加最大处为嘉峰村蓄水闸坝处,由于闸坝上游设置有10m长的钢筋混凝土铺盖,铺盖采用50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底板,坝基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闸坝底板下游侧设1:4的陡坡、消力池、海漫,闸坝处抗冲能力较强,水流冲刷影响较小。
(三)建闸后平行于岸坡的冲刷深度增大,最大为1.73m。蓄水闸影响范围内主槽防护均采用片石砼重力式挡墙,基础埋深为0.65m,并在堤脚处设置格网石笼护脚,长4m,厚500mm,结合格宾石笼允许不冲流速为6m/s,本次计算建闸后流速均小于6m/s,不会对主槽防护冲刷产生影响。桩号Z52+452.8-Z53+348.4段河道左岸为架空绿道,底部钻孔灌注桩基础直径1000mm,桩长15m,不会受冲刷影响。
(四)蓄水闸修建后蓄水区对两岸浸没影响较小。
(五)工程修建后,影响范围内的公路、闸墩高程均能满足设计防洪标准。
(六)非汛期施工时,施工围堰占据部分过水断面,造成上游一定范围内水位壅高,非汛期发生164m3/s洪水时,蓄水闸上游最大壅水高度为0.36m,壅水长度2km。从计算结果看施工围堰对河道行洪影响范围不大。
六、沁河枯水期为每年10月至次年5月,河道内工程施工应避开汛期施工(汛期为7、8、9月份)。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应编制闸坝工程的运行调度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2024 年 12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