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 浦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建设工程 玉莲河生态缓冲区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13********066180P | 建设单位法人:/ |
钱靖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桥林街道兰花路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光大工业****公司 ****开发区****处理厂一期二阶段建设工程 玉莲河生态缓冲区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20-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桥林街道金鼎路39号西侧 |
经度:118.52628 纬度: 31.9691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19 |
宁环(浦)建〔2022〕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05.09 |
1089.09 | 运营单位名称:**** |
113********066180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远****公司 |
****0191MA220DPY5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204MA1XULHE2B | 竣工时间:2023-11-2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0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08oPTa8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本次一期二阶段针对一期一阶段强效净化段和生态净化段进行技术改造,并进行局部扩建,扩建范围为琼花河听莺路段以东100m河段。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技术改造范围为玉莲河金鼎路—石碛河段,并将玉莲河与琼花河交汇口以东100m河段扩至玉莲河生态缓冲区范围,工程总长2.1km,涉及面积约0.04k㎡,与环评一致。 技术改造内容:保留了现有前置净化段工艺(微生物附着基+多介质滤床);取消强效净化段和生态净化段,改为消纳缓冲段和涵养修复段,区段内包含曝气增氧、生态浮岛、沉水植物净化、生态护坡及岸带修复、雨水排口预处理设施、滨岸植物缓冲带、多孔介质生态滤床、水生动物群落恢复和清淤疏浚。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改造后,玉莲河生态缓冲区缓冲能力由7000m3/d提升至21000m3/d。 | 实际建设情况:经改造后,玉莲河生态缓冲区缓冲能力由7000m3/d提升至21000m3/d。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生态缓冲区处理工艺技改内容:保留现有前置净化段工艺(微生物附着基+多介质滤床);取消强效净化段(微孔曝气增氧+微生物附着基+多介质 滤床+沉水植物净化)和生态净化段(沉水植物净化),改为消纳缓冲段和涵养修复段,区段内包含微孔曝气增氧、生态浮岛、沉水植物净化、生态护坡及岸带修复、雨水排口预处理设施、滨岸植物缓冲带、多孔介质生态滤床、水生动物群落恢复。 | 实际建设情况:保留现有前置净化段工艺(微生物附着基+多介质滤床);取消强效净化段和生态净化段,改为消纳缓冲段和涵养修复段,区段内包含曝气增氧、生态浮岛、沉水植物净化、生态护坡及岸带修复、雨水排口预处理设施、滨岸植物缓冲带、多孔介质生态滤床、水生动物群落恢复和清淤疏浚。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接管标准及排放标准。根据《报告书》,污水厂进水接管标准及排放口出水标准见表1。玉莲河生态缓****水厂排放口出水标准一致。中水回用水质控制标准为,在污水厂尾水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总氯、浊度、色度、粪大肠菌群指标,总氯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限值,浊度、色度、粪大肠菌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表1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中湖泊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玉莲河生态缓****水厂排放口出水标准一致。即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TP、氟化物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参照执行《****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1标准;总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总镍、总银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3限值;总铜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SS等常规污染物指标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 玉莲河生态缓冲区主要****处理厂尾水,技术改造后,玉莲河生态缓冲区缓冲能力由7000m3/d提升至21000m3/d。尾水经过消纳缓冲段和涵养修复段处理后,进入石碛河,最终汇入长江。本项目不涉及废气、噪声、固废环保设施的建设,亦不涉及辐射的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落实玉莲河生态缓冲区保护措施。****管委会应按照《**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净化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生态缓冲区建设,并加强对生态缓冲区的运营管理,通过生物降解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实现生态缓冲区的水质净化效果,改善玉莲河、石碛河水环境质量,并确保生态安全缓冲区长期有效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照《**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净化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玉莲河生态缓冲区完成技术改造,建设曝气增氧工程、生态浮岛工程、沉水植物净化工程、生态护坡及岸带修复工程、雨水排口预处理设施工程、滨岸植物缓冲带工程、多孔介质生态滤床工程、水生动物群落恢复工程以及清淤疏浚工程,并对河道水生植物及时管理,水体自净能力提升,玉莲河水质得到改善。经监测,玉莲河生态缓冲区出水水质达到批复要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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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消纳净化段+涵养修复段 | pH、COD、BOD5、氨氮、TP、氟化物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执行《****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1标准;总镍和总银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3限值;SS和石油类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总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总铜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 | 保留现有前置净化段工艺(微生物附着基+多介质滤床);取消强效净化段和生态净化段,改为消纳缓冲段和涵养修复段,区段内包含曝气增氧、生态浮岛、沉水植物净化、生态护坡及岸带修复、雨水排口预处理设施、滨岸植物缓冲带、多孔介质生态滤床、水生动物群落恢复和清淤疏浚。 | 监测结果表明,玉莲河生态缓冲区出水口各监测因子监测值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其中,总砷和总铜未检出,COD、BOD5、NH3-N、TP、氟化物浓度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浓度满足《****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1标准;总镍和总银浓度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3限值;SS和石油类浓度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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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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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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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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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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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落实玉莲河生态缓冲区保护措施。****管委会应按照《**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净化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生态缓冲区建设,并加强对生态缓冲区的运营管理,通过生物降解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实现生态缓冲区的水质净化效果,改善玉莲河、石碛河水环境质量,并确保生态安全缓冲区长期有效运行。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按照《**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净化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玉莲河生态缓冲区完成技术改造,建设曝气增氧工程、生态浮岛工程、沉水植物净化工程、生态护坡及岸带修复工程、雨水排口预处理设施工程、滨岸植物缓冲带工程、多孔介质生态滤床工程、水生动物群落恢复工程以及清淤疏浚工程,并对河道水生植物及时管理,水体自净能力提升,玉莲河水质得到改善。经监测,玉莲河生态缓冲区出水水质达到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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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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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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