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公司关于申请审查****胡峪22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涉滹沱河防洪评价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胡峪22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涉滹沱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胡峪22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
涉滹沱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10月11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胡峪22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涉滹沱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公司****公司、**方元****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云江****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1月31日,忻****管理局以忻审管投资发〔2023〕12号文对****胡峪22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予以核准批复,项目代码:****。
二、本项目位于**市**境内,胡峪-枣林110kV线路在G3(坐标点为113.****29688,39.****27567,塔位中心高程874.5m)与G4(坐标点为113.****76519,39.****29717,塔位中心高程873.5m)塔位间跨越滹沱河一次,跨越处位于**西高泉村北侧,G3塔基位于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侧54m,G4塔基位于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侧131m,塔基均不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内,输电线路与滹沱河呈70度斜交。
三、该项目塔基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导线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滹沱河该段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有关规定要求。
四、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滹沱河20年、100年一遇洪峰流量分别取777m3/s和1796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输电线路跨河弧垂884.5m与100年一遇洪水位875.37m间最小距离为9.13m,满足防洪要求。当发生100年一遇洪水时,G4塔基被淹没,水深1.24m。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2024 年 12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