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袁河航道提升工程 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赣水许可字 〔2024〕 174号)
发布日期:2024-11-29 16:50****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袁河航道提升工程洪水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对袁河航道提升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布置方案。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涉河建设方案。
三、基本同意《袁河航道提升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水文测站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建设和运行对**水位站、陂下水位站和洛湖水位站水文测验环境、水文测验方法及资料一致性有一定影响。****水文站主管部门协商,落实补救措施, 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本同意拟建工程防洪影响补救措施。下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基础防渗、堤身加固、岸坡防护、安全监测、畅通防汛道路等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进行专项设计,编制专项设计报告,并报属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投资需列入主体工程投**。
五、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无条件、无偿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河道治理的需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应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六、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 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七、拟建工程航道疏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疏浚范围及控制高程实施;疏浚土石方如进行综合利用,应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政府统一处置。
八、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堤防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备案;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应有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 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等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