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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批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基地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单位为****,建设地点位于**市**县那桐镇伏龙大道19号-**县华侨管理区福旺路A-2(1)地块。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饲料360000吨。建设内容为**1栋原料车间、1栋主车间、1栋成品车间、1栋锅炉房、1栋研发综合楼、1栋宿舍楼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主要以玉米、豆粕、预混合饲料、棕榈油、豆油、其他原料(鱼粉、石粉等)等为原辅材料,经粉碎、混合、制粒等工序生产鸡、鸭和猪饲料。项目拟于2025年5月建成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885.86吨标准煤(当量值)/7496.56吨标准煤(等价值),按投产时间计入**县“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生物质颗粒、柴油,其中年外购电力1553.06万千瓦时,生物质颗粒5004.00吨/年,柴油84.67吨/年。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3.58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6911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五、请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以及项目节能评审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要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县“十四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有一定影响,项目建设单位要采取综合节能措施,加大节能挖潜力度,确保完成**市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七、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