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22号
当事人:**长山口****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5MA4KYWGX7H
法定代表人:王加军
住址(地址):**市**区金口街道姚湾村一号
**长山口****公司建设的**市长山口生活垃圾预处理项目,位于**区金港新区姚湾、同升村。该项目共有12个单体,建筑面积为:65406.9平方米,合同价款人民币3038.190565万元。该项目于2016年3月10开始施工,在未依法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发改委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证据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表(证据二),施工日志首页记录(证据三),均证明了你单位未依法进行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存在。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四)证明了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可。
你单位未依法进行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无从轻从重情节,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对你单位未依法招标的行为处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点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9.748239万元。对你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送达《******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4】032号)及《******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4】032号),并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拾肆万柒仟肆佰捌拾贰圆叁角玖分(54.748239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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