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延续取水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延续,批准年取水量为39111万m3,有效期从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二、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
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水利局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完善计量台账,定期报送取水发电情况,依法缴纳水**费(税),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
三、****水利局对取水实施监督管理,请你公****水利局的日常监管。
四、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五、《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公司,请你公司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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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为规范取水户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告知书。
(一)取水许可办理。兴建取水工程(设施)前,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水**论证,向具备审批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自治区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二)取水许可证申领与延续。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不得无证取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取水许可变更。建设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应当重新开展建设 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一般变更的(取水权人名称、法人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取水许可执行。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水源、 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规模等条件取水,落实水**节约、 保护及管理等措施,并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取水量限制的决定,不得超许可取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取用水。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五)取水计划管理。在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后、开 始取水前30日内,****机关****管理部门提出该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管理部门同意。
(六)取水监测计量。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头部配备取水计量设施,规模以上取水应按要求安装在线计量设****水利厅实时监测系统,计量设施应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监测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不同水源、不同用途、不同取用水户应当分别计量,不得无计量取水。
(七)台账管理。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取水计量数据作为取用水台账、水**费(税)水量核定、用水统计等的依据,并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台账应包含取水计量抄表原始记录以及根据计量数据统计的月度、季度、年度取用水量。
(八)用水统计。应纳入用水统计调查的取水户,按照《用 水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用水统 计报表,以取水计量数据作为用水统计填报依据。
(九)水**费(税)缴纳。按照取水口所在地省级行政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费(税)。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税)。
(十)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4.对拒不服从水**统一调度的;5.****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6.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税)的。
备注:本责任告知书适用于****直管的取水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