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智兴塑化科技改性厂年生产改性塑胶粒2000吨建设项目、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智兴塑化科技改性厂扩建年产改性塑胶粒1500吨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300MA54AYMJ2A | 建设单位法人:彭绍佳 |
彭绍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仲恺区 |
**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上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生产改性塑胶粒2000吨建设项目、****扩建年产改性塑胶粒1500吨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仲恺区 潼湖镇**上村 |
经度:114.14268 纬度: 23.05357 | ****机关:****保护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4-24 |
惠市环(仲恺)建〔2020〕1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8-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 |
32 | 运营单位名称:**** |
****1300MA54AYMJ2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300MA54AYMJ2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702MA55J2TM4T | 竣工时间:2024-08-2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0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23819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惠市环(仲恺)建[2020]138号)批复年产改性塑胶粒2000吨;(惠市环(仲恺)建[2022]45号)批复年产改性塑胶粒15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两个项目同时建设,实际合计年产3500吨改性塑胶粒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建设项目位于**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上村。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生产,年产改性塑胶粒2000吨。员工人数10人。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混料、热熔抽粒、烘料等;主要生产设备:抽粒机2台、注塑机2台、烘料机1台等;其他设备及详细工艺见报告表。 扩建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不新增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生产,年产改性塑胶粒1500吨,不新增员工。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热熔、抽粒、破碎等,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2台、抽粒机3台 等,其他设备及详细工艺见报告表。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改性塑胶粒2000吨建设项目、****扩建年产改性塑胶粒1500吨建设项目投产后位于**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上村(经纬度为:北纬23度 3 分 12.586秒,东经114度8分33.878 秒),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全厂年产改性塑胶粒3500吨。员工10人,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均不在厂内食宿。 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热熔、抽粒、破碎等,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2台、抽粒机5台(4用1备)等,与已审批报告表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二)厂区须做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及接驳工作;员工生活污水须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水质标准后排放。 (二)厂区须做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及接驳工作。 (三)热熔抽粒、注塑打样、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统一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及表9规定排放限值要求。 (三)热熔抽粒、打样及塑料加热、破碎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规定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排放。 (四)项目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排放。 (五)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实施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减少其排放量,对不能利用的废物须落实有效的安全处置措施;如涉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须同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申报固体废物登记工作;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及有效的安全处理处置措施;如涉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须同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申报固体废物登记工作;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六)加强生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火灾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六)加强生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火灾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七)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应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频次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更换,确保废气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做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及接驳工作;员工生活污水须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水质标准后排放。 项目热熔抽粒、打样及塑料加热、破碎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规定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排放。 项目按照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的原则,落实处置措施,并做好防风、防雨、防腐、防溢漏措施。一般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已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并签订委托处置协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加强生产管理,并采取安装消防器材等预防火灾事故,降低环境风险。项目活性炭更换频次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如下:生活污水≤0.0108万t/a,CODcr ≤0.004t/a,NH3-N≤0.0002t/a。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所在地尚未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总量控制指标如下:生活污水≤0.0108万t/a,CODcr ≤0.004t/a,NH3-N≤0.0002t/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108 | 0 | 0 | 0 | 0.011 | 0.011 | |
0 | 0.004 | 0 | 0 | 0 | 0.004 | 0.004 | |
0 | 0.0002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188 | 0 | 0 | 0 | 0.188 | 0.188 | / |
0 | 1.9885 | 0 | 0 | 0 | 1.988 | 1.98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处理厂第二时段限值中三者的较严值 | 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水质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处理厂第二时段限值中三者的较严值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喷淋塔+除湿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喷淋塔+除湿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苯乙烯、甲苯、乙苯、丙烯腈)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 |
2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粉尘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及有效的安全处理处置措施;如涉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须同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申报固体废物登记工作;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项目按照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的原则,落实处置措施,并做好防风、防雨、防腐、防溢漏措施。一般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已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并签订委托处置协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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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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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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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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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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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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