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路413号7层房屋3年租赁权
**市**区武林路413号7层房屋3年租赁权 2024-12-11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交易所****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市**区武林路413号7层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610-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24 |
出租底价 | 79562.7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宣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67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武林路413号7层房屋 | ||
坐落位置 | 武林路197号(现场门牌**市**区武林路413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2777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99.05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武林路413号,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为杭房权证下移字第****277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租赁面积约为140㎡ ;租赁房屋所在土地持有杭下国用(2009)0099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地类为综合(办公),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租赁房屋招租面积系出租方提供,若本次租赁房屋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证载权利****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下财【2017】10号《关于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国有经营性房产的通知》、拱财【2023】86号《关于武林路沿线相关房产划拨事宜的通知》,租赁房屋划转至**市****商贸****公司,截止目前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市****商贸****公司出具的《****集团部分资产运营管理授权书》,由出租方**大******公司负责房产的管理、招商、运营等相关工作,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3、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9562.7元/年 | |||
出租面积(㎡) | 140 |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租赁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20%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协议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市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会所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未事先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机关核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协议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等相关文件,到出租方处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且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同意《房屋租赁协议》签署当日,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出具的付款函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诺按照该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出租方对承租方因使用租赁房屋合法经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各种审批、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承包等均视为转租)。 (5)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房屋现状向承租方交付。 (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协议》样本。 4、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 (1)出租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2)出租标的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单个出租标的交易服务费99万元封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n/)的查询记录。】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陈晶 | 联系电话 | 133****493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6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出具的付款函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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