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派河大药房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省**县派河大药房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委员会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1日9:00始至2024年12月30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2月31日9:00始至2024年12月31日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17: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 构 | 总建筑面积 (㎡)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 (万元/年) |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 |||
**省**县派河大药房 | 第一层至第二层 | 框架 | 253.18 | 5 | 46.2 | 6 | |||
1.本次运营标的位于**省**县派河大药房经营权转让,产权属****;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有产权证,有土地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委托运营标的按现状移交,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
运营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 药品零售 2.受让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前两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三年开始在上一年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 15日(运营期外)。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运营要求 |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标的,就运营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运营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运营期内,运营房屋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经营、与他人**经营。 (四)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运营期内,受让方对运营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二《委托经营合同》。 (十)特别说明: ①运营期内,原药房名称不变,经营范围主体为药品零售,受让方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用工、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保费用,承担经营期间消防安全及相关责任。 ②运营期内,受让方需优先安置原药房3名职工,确保原药房3名职工工资不低于同等岗位工资待遇,依法按时将原药房3名职工社保相关费用缴纳至****社保专用账户。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区域)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认证中心登录”通过**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区域)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3830、****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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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公共****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7-1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 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共****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7-1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向**县公共****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5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县公共****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县公共****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县公共****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县公共****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县公共****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县公共****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县公共****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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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洪 伟,联系电话: 0551-****5087(**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7-1产权交易部) | ||||||||
技术支持 | 0512-****8516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县公共****公司。 |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图(位于第一层至第二层,图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县公共****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公共****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公共****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县公共****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县公共****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县公共****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县公共****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县公共****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县公共****公司。
**县公共****公司
附件二:
委托经营合同
经营权出让方(甲方):
经营权受让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权运营使用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运营要求
(一)项目名称: ,房屋座落于 ,层数 ,
间数 ,建筑面积 ㎡,经营权房屋使用用途 药品零售 。
(二)本次运营的标的房屋按现状运营,乙方不得变更药房的企业经营名称,经营范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用工,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承担经营、消防安全全部责任。
(三)乙方须安置甲方原经营单位职工3名,确保工资收入不低于同等岗位工资待遇,按时将其相关社保费用缴纳甲方****社保专用账户。
(四)乙方经营期间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规范》(GSP)依法经营药品,经营出现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五年整。免运营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十五日。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经营权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经营权合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经营权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将直接从中扣除违约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扣除违约金。
第四条:经营权运营费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经营权运营费第壹年 (¥ 元)。递增情况:自第叁年起运营费按上一年实际运营费基础上递增3%。
(二)经营权运营费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权运营费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经营权运营费,计: (¥: 元),经营权出让方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经营权出让费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甲方支付。
(四)经营权运营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乙方在经营权经营运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条件要求甲方减免经营权运营费用。
第五条:经营权(房屋使用权)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权运营费后,应于7日内将经营权使用权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经营权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经营权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经营权(房屋使用权)交付,则将经营权期限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经营权合同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经营权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权房屋使用验收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经营权(房屋使用权)收回
1、经营权期满或经营权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经营期满或经营权合同解除后 7 日内无条件将经营权(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经营权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经营权合同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经营权运营房屋终止验收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经营权运营及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经营权运营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经营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权合同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权运营费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经营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经营权使用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权合同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权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经营权使用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权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经营权合同期间该经营权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权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经营权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经营权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经营权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经营权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权合同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经营权运营的,应参加新一轮的经营权运营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经营权运营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经营权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权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等一切费用,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权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权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房屋使用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经营权经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改变经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将该经营权运营(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一个月经营权运营费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经营权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权经营合同约定的房屋经营权用途,使用房屋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经营权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权合同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如因该经营权运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年租金的10%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权合同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年租金的10%。
4、经营权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权运营费,除须补交经营权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年经营权运营费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权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权运营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权运营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年经营权运营费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经营权合同期内发生的违约均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经营权(房屋使用权)后,该处经营权(房屋使用权)、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经营权合同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其他违约情形前提下,因特殊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无必要的,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可以免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金的支付。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拖欠经营权运营费,在甲方催款通知下达期限截止日,仍然拒不按照要求缴纳经营权运营费。甲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直至缴清所拖欠费用。
4、合同签订后,乙方需于一个月内启动经营单位药房开业经营(或房屋装潢),如无故未进行经营且在甲方多次提醒及下达限期开业通知后,仍未进行药房营业,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经营权合同,并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赔偿责任,同时有权追究因乙方未及时营业,致使甲方解除经营权(房屋使用权)合同后重新招标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5、经营权合同期内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经营权运营(房屋使用权)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构成转让、转租,视为其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经营权(房屋使用权)关系,收回经营权(房屋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当年经营权出让费的10%)。如乙方不能及时将转让、转租(分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房屋,所造成的经营权运营费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违约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经营****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交易中心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委托方(甲方)(盖章): 运营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