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卫华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63617
住所地:**省**市**区三一大道500号
****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省靖州至**(湘黔界)高速公路(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申请》,并组织对《**省靖州至**(湘黔界)高速公路(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靖州至**(湘黔界)公路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该项目位于**省**市靖州县境内,涉及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该项目路线长度56.98公里,全为**,桥梁45座,互通式立交桥3处和分离式立交桥8处;设涵洞、通道228道,隧道2座,收费站2处,服务区1处。2016年,****以湘水许〔2016〕97号文批复了**省靖州至**(湘黔界)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2020年,****以湘水函〔2020〕190号文批复了**省靖州至**(湘黔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取土、弃渣场补充),原批复水保变更方案全线土石方挖方1181.51万立方米,填方939.7万立方米,借方7.4万立方米(全部来自取土场),弃方249.21万立方米,设3处取土场,35处弃渣场。工程已于2020年7月开工,于2023年7月完工。
**省靖州至**(湘黔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因部分弃渣场、取土场占用基本农田、施工优化等原因发生了重大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场31处,其中10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Z11、Z31弃渣场等级由5级提高至4级),21处为新设弃渣场;实际施工**3处取土场未启用,另新设3处取土场,面积2.41公顷。工程实际挖方1208.09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0.84万立方米),填方1078.32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0.84万立方米),借方22.15万立方米,弃方151.92万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变更批复增加165.2万立方米。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31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已达到弃渣减量化、**化的目的。
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仍有部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如Z3等7个弃渣场截排水沟还在施工,Z2等18个渣场部分区植物措施有待加强,K13+900取土场截排水措施不到位,3个取土场植物措施均有待加强。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针对新设和等级变化的取土场、弃渣场编报了《**省靖州至**(湘黔界)高速公路(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省靖州至**(湘黔界)高速公路(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关于**省靖州至**(湘黔界)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许〔2016〕97号)和《****关于**省靖州至**(湘黔界)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取土、弃渣场补充)的批复》(湘水函〔2020〕190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取土场、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利厅、****水利局、靖****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水利局、靖****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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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