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12月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3683 ****2627
联系地址:**市**区市府大路260****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经开区、棋**、**市、**县、**县 | **** | ******公司 | / | / | ****为全市各区、****分局配套建设15****实验室,15个分中心基本情况如下: 1.****中心:位于**区南五马路185巷5号,占地面积195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31项,年试验次数1060次。 2.****中心:位于**区大南街264号,占地面积567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53项,年试验次数5060次。 3.****中心:位于**区南十东路7号,占地面积313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等,认定项目数量51项,年试验次数5025次。 4.****中心:位于**区**路25号,占地面积327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30项,年试验次数1300次。 5.****中心:位于**区津桥路50号,占地面积205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86项,年试验次数2710次。 6.****中心:位于**区长青街68号,占地面积400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46项,年试验次数3490次。 7.****中心:位于**区沈大路45号甲,占地面积486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77项,年试验次数2680次。 8.****中心:位于沈北区**路66号,占地面积410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78项,年试验次数5590次。 9.****中心:位于**区**北街1号,占地面积246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等,认定项目数量46项,年试验次数1280次。 10.****中心:位于**区南一路29号,占地面积235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等,认定项目数量30项,年试验次数1270次。 11.****中心:****开发区沧海路21号,占地面积200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37项,年试验次数2340次。 12.****中心:位于**区**街57号****中心C座,占地面积436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37项,年试验次数2340次。 13.****中心:位于**市辽河大街28号,占地面积687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28项,年试验次数3100次。 14.****中心:位于**县**镇兴法东路22号,占地面积230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39项,年试验次数3100次。 15.****中心:位于**县**镇含光街,占地面积591平方米,检测服务类别为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辐射等,认定项目数量43项,年试验次数1310次。 项目总投资3912.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7万元;供电、供水、供暖、排水均依托市政;**、**、**、**、**、**、**、沈北、**、经开、****中心实验纯水均为外购;**、棋**、**、****中心实验用水均为自制纯水。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实验室、有机实验室、无机实验室等相关实验工序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原子吸收室、原子荧光室等应封闭,产生的实验废气应经万向通风罩或通风橱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DA015)排放。其中:****中心应设置35米高排气筒;****中心应设置30米高排气筒;****中心应设置25米高排气筒;**、****中心应设置20米高排气筒;**、**、沈北、**、**、经开、棋**、**、**、**等10个分中心均应设置15米排气筒。 项目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等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标准要求。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3、4次实验****实验室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0.2吨/日,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化学氧化+过滤”工艺)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棋**、**、****中心)、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后,通过市政****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pH等应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 其中:**、**、****中心排****处理厂;****中心排****处理厂;****中心****处理厂;****中心****处理厂;**、****中心****处理厂;****中心排****处理厂;****中心排水****处理厂;****中心排水进入******处理厂;****中心****处理厂;****中心排水进****处理厂;****中心排****处理厂;****中心排水进****处理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夜间不运行,应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实验设备布置于封闭空间内等措施,再经建筑隔声、距离衰减后,达到“报告表”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的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点应满足“报告表”中《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的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验废液、首次及二次器皿清洗水、采样废水、沾染试剂的实验废物、过期实验试剂及药品、废活性炭、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心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项目应将危险废物贮存点、药品间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其他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