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南雁****处理站临时建设工程防洪评价的批复(补办) 发布日期:2024-12-11 | |
****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的报告》、《**县南雁****处理站临时建设工程防洪评价表》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南雁****处理站临时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方案。本工程位于南雁镇境内,是为满足目前该片区内污水集中处理的民生需要,在《**县北港片城镇污水主****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实施投入前,作为保障现状南雁镇民生工程建设的临时工程,占用水域位置位于怀溪与鳌**流交汇口处,涉及****水库-埭头),临时占用水域面积2240m2。工程涉及的建设占用和拆除时间为: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20日。 二、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你单位应服从防汛部门的调度,如有必要应无条件拆除临时涉河建筑物,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2、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3、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造成河道淤积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四、本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你单位应合理组织南雁****处理站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无条件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六、你单位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属地流域所备案,工程竣工验****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七、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防洪评价主要成果简表、附图 **** 2024年12月03日 平水许〔2024〕126号关于**县南雁****处理站临时建设工程防洪评价的批复(补办).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