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县配套工程管道跨越三二支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审批的请示》(平德渊城乡水发〔2024〕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水务局、大****水务局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对《**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县配套工程管道跨越三二支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评价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县配套工程(项目代码:****)于2024年7月24日****管理局备案。项目建设内容为**水处理车间、中控化验楼、崇岗水厂,取水泵站、输(供)水管道、水厂,现有水厂、供水管道扩建,约83.24公里;**智慧水务平台系统等。项目管道沿三二支沟西侧农田由南向北铺设至三二支沟现状溢流坝下游100m处,后**桁架跨越三二支沟,该段管道距离三二支沟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为5m,不涉河。管道桁架跨越三二支沟后沿包兰铁路西侧林带内土路,由南向北铺设至现状铁路护涵处,该段管道距离三二支沟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为38m,不涉河。本次评价管道桁架跨越三二支沟涉河工程,项目管道于三二支沟下游段金色**下游100m处跨越,跨越点位于**市**区星海镇**村,工程采用一跨桁架管桥跨越三二支沟,桁架管桥全长54m,全部涉河;管桥结构形式为桁架结构,高度为1.8m,设计最低梁底高程为1098.50m;管桥基础为双柱矩形独立基础,基础深2m,埋设于两岸沟堤内。两岸穿堤管道采用直径1.5m的钢筋混凝土圆管保护,管桥平面位于直线上,桁架管桥轴线法线方向与三二支沟大水水流方向交角为0°。
二、防洪标准
本工程属于中型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工程等级的有关规定:“承担县级供水任务其建筑物等级不低于3级。”确定本项目输水管道工程建筑物级别为3级,3级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20~30年一遇,校核标准50~100年一遇。三二支沟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确定输水管道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三、防洪影响分析及评价结论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评价结果,主要意见如下:
(一)与有关规划符合性影响评价。项目在**区境内涉及的沟道为三二支沟,项目区河段规划为《******麓防洪治理工程》,于2024年实施,三二支沟主要承担镇朔湖拦洪库的排洪任务,其设计排洪流量为8m3/s,治理长度为1.2km,治理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该规划工程位于镇朔湖段,在本项目上游约5km处,距离较远,建设项目对规划无影响。
(二)对河道泄洪的影响评价。本项目采用桁架管桥方式跨越三二支沟,管桥基础埋置于堤身内,基础底位于左岸堤顶以下2.93m、右岸岸顶以下1.87m,管道自堤身埋设后自管桥架空跨越,管道埋于堤身内,采用直径1.5m管涵进行保护。本项目管道跨越为一跨跨越,沟道主槽未设置桥墩,不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无影响。
(三)对河势稳定的影响评价。本项目采用桁架管桥方式跨越三二支沟,不占用河道行洪断面,项目建设对沟道断面形状变化无影响,对沟道主流、汊道无影响,对冲刷淤积无影响,对河势稳定无影响。
(四)对堤防安全及岸坡稳定和其他水利工程影响评价。设计两岸管涵无基础,左岸堤防内管涵底高程为1096.00m,右岸管涵底高程为1095.00m,均低于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096.45m,管涵穿堤结合部位较薄弱较易产生渗透破坏,对堤身及岸坡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管桥桥墩、管道埋设于堤身内,占用部分堤身土体结构,减小了堤身断面面积,减小了防渗断面面积,结合部位较薄弱较易产生渗透破坏,对堤身及岸坡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管桥基础位于左岸堤防内和右岸岸顶内,基础底位于左岸堤顶以下2.93m、右岸岸顶以下1.87m,采用开挖施工,开挖深度及开挖面较大,对堤防及岸坡稳定有一定的影响。
输水管道工程跨沟段于2019年实施了沟道治理工程,治理工程采用格宾石笼砌筑岸坡,本工程修建开挖两岸堤坡,开挖基面高程为1096.50m,会对现有护岸工程有一定的影响。
(五)对水利工程和防汛抢险的影响评价。
本项目采用桁架管桥方式跨越三二支沟,沟道岸顶为防汛道路,桁架管桥两岸沟堤内设置直径1.5m管涵,管道自管涵穿过后自管桥架空跨越,管涵埋设于堤防内,上方可以行车。在两岸堤内管涵基础稳定,不发生沉降的情况下不会影响车辆通行,现设计两岸管涵无基础,左岸堤防内管涵底高程1096.00m,右岸管涵底高程1095.00m,均低于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096.45m,管涵穿堤结合部位较薄弱较易产生渗透破坏,后期可能发生沉降,对堤身及岸坡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发生沉降时,对防汛抢险交通有较大的影响。
四、工程影响防治和补救措施
(一)设计应优化方案,抬高左右岸堤防内管桥支座基础和管涵,管桥基础底高程在沟道堤防内段的高程不得低于1097.25m(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096.45m加0.80m安全高度);管涵底部应设置基础,穿堤部分管涵基础底面高程均不得低于1097.25m。堤防开挖回填边坡不小于1:2.5,对管涵穿堤部位、桁架支座入堤部位采用黏土等防渗措施,处理好堤身与建筑物接触部位,防止渗透破坏。对两岸管涵穿堤段、两岸桁架管桥基础段动土上下游各30m范围内堤防进行加高培厚,堤顶宽度不小于4m,确保堤身断面不减少,分层压实填筑,压实度不小于0.96,确保施工质量。
(二)参照**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技术要求,对管桥上游30m、下游50m范围的两岸护岸工程进行加高加固,加高高度为两岸堤顶高度且不低于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096.45m加0.80m安全高度。防护工程宜采用格宾石笼或M7.5浆砌石结构进行砌护,石笼护坡、护底厚度不小于0.4m,基础齿墙深度不小于1m;浆砌石护坡平均厚度不小于0.6m,基础齿墙深度不小于1m。
(三)因左岸椼架管桥支墩占用沟堤内边坡须进行沟堤巡护道路调整,管桥设计应优化(支墩基础等)方案,穿堤部分供水管道管涵基础底高程不得低于1097.25m(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096.45m加0.80m安全高度),堤顶宽度不小于5m,堤防内埋设管涵后,必要时对左右岸两岸堤顶进行加高培厚。防汛巡护道路按照公路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须考虑防汛抢险施工货运车辆的最小安全转弯半径及最小坡度。
五、有关要求
(一)工程消减措施应纳入主体工程设计,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与管桥建设同步实施。施工完成后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部门等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道跨沟段项目自身及防洪安全由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应加强对管桥段、穿堤段的堤防、岸坡等观测,若发现堤防、岸坡出现沉陷、裂缝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建设管理单位需定期安排专人检查跨沟桁架处管道运行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确保建设项目及排水沟道运行安全。
(二)项目开挖边界至现有桁架应至少保留3m的安全距离,机械及开挖的土体等不得堆放于现有桁架方向,避免对现有桁架造成影响。建议将涉河工程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若在汛期施工,为确保工程施工期安全,你单位应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除按P=10%的防洪标准进行施工设计外,还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合理组织施工,避免污染沟道,减少机械的跑、冒、滴、漏,作业时产生的油类、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清出外运,严禁倾倒于沟道中;禁止在沟道中弃置或堆放临时建材、物料等,确保沟道正常泄流和行洪;施工临时工程必须拆除干净,废弃的油污及施工留下的各种废弃物要全部运走,场地要清理干净,将施工期内对生态的损坏做相应的恢复,将工程施工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工程开工建设前,依据《**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批复文件等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今后的水利、防洪工程建设中,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水利、防洪工程建设,必须服从水利、防洪工程相关建设要求,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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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