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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二期项目(实物地质资料库)EPC工程总承包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一、答疑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第八章”第四项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的备注:本表仅填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专业设计负责人资历”提出了要求,请问“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资历”不需要在第八章”第四项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填写吗请明确,“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资历“的资料应放在何处。 答:专业设计负责人资历属于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不属于资格审查部分,可不填入资格审查部分中“(四)项目管理机构”表,放入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商务部分”即可。 提问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限额设计和结算: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预算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能超过中标价,否则应调整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要求,由此增加的设计费不计取;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原则上以中标价为限价进行结算。 招标文件该条款约定施工图预算价和结算价以中标价为限价控制。但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2.1.2条规定: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相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并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和《政府投资条例》相关条款均表明项目建设投资应该以概算作为控制目标。建议招标文件修改为施工图预算价和结算价以经批准的概算金额为限价控制。 答:****政府投资,全部来自业主自筹,报价及结算要求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作调整。 提问3:招标文件要求了施工负责人业绩(公共建筑业绩),同时又要求了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EPC业绩加分),2019年至今公共建筑项目本就很少,本项目还对人员作了两个业绩的要求,设置门槛是否太高,具有潜在的排他性,建议EPC业绩取消。 答: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提问4:质疑: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关于业绩的要求为7000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的要求,公共建筑未在分类表中,此项要求排除了其他建筑工程业绩,请按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答: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工程类别公共建筑已调整为建筑工程,符合《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附录A相关要求。具体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提问5: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关于业绩的要求为7000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的要求,公共建筑未在分类表中,此项要求排除了其他建筑工程业绩,请按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答:详见提问4答复。 提问6: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和施工负责人兼任,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施工负责人已有业绩要求,同时在招标文件第三章综合评估法2.2.2(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中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又做了EPC业绩要求,并作为商务加分项,本项目产值只有6000多万,对人员作了两个业绩的要求(一个为公共建筑业绩,一个为EPC业绩),5年之内完成两个业绩,完全满足此要求的很少,只有大型央企、国企才有资格满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利于竞争,建议取消EPC商务加分业绩 答: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提问7:1、招标文件第八章”第四项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的备注:本表仅填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专业设计负责人资历”提出了要求,请问“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资历”不需要在第八章”第四项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填写吗请明确,“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资历“的资料应放在何处。 答:详见提问1答复。 提问8:1、招标人是否提供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水电接驳点 2、红线范围内,招标人是否有指定场地供投标人搭设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建筑若有,是否收取费用 3、招标文件里未明确支付方式,请问本项****银行转账 答:问题1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7.9 临时性公用设施”中已明确发包人提供水电等临时设施的接驳点,请潜在投标人自行查看。 问题2答复:本项目二期建设用地约20106平方米,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一次性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问题3答复:****银行转账。 提问9:问题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2.2条: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建筑设备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保险费、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 合同专用条款第6.5.5条:一般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 57 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 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24〕3 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 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合同专用条款第6.5.6条:特殊检验试验 (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 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 (外立面)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 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合同专用条款前后冲突,根据渝建〔2015〕420 号文的规定,建议是否应该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问题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2.2.1(4)e条: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须采用下表推荐参考品牌(厂家)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此条款是否可以理解为主要材料(设备)不是必须采用下表推荐参考品牌(厂家)的产品只需要满足与之想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即可请明示 问题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关于限额设计和结算的要求: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预算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能超过中标价,否则应调整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要求,由此增加的设计费不计取;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原则上以中标价为限价进行结算。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内容关于此条的要求如下: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预算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能超过初设批复中的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否则应调整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要求,由此增加的设计费不计取;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批准概算金额的,原则上以经批准的概算金额为限价进行结算。 本招标文件该条款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范本内容!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为何本招标文件却要以中标价作为结算限价 建议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及《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即: 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预算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能超过初设批复中的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否则应调整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要求,由此增加的设计费不计取;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批准概算金额的,原则上以经批准的概算金额为限价进行结算。 答:问题一答复:第二章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说的检验检测费是指除发包人必须承担的检验检测费之外的其他检验检测费,如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费等。具体要求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问题二答复:是的,采用招标文件推荐参考品牌(厂家)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的产品,中标人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及监理人,招标人收到中标人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招标人及监理人认质、封样(如有必要)、确认后中标人方可采购进场。 问题三答复:****政府投资,全部来自业主自筹,报价及结算要求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不作调整。 提问10:1、招标文件中对设计单位要求国家奖项过高,与本项目实际不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2、项目经理业绩中基础项已经要求公共建筑业绩,但同时在加分项目中也要求EPC公共建筑业绩,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问题1答复: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问题2答复: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提问11:这么小的项目需要那么高的国家奖项吗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2个都需要公共建筑业绩,其中还必须有一个EPC,这个故意设置吗 答: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提问12:1、招标文件P64页商务评审标准“投标人企业设计获奖”加分项中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参与设计的公共建筑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 1 个得 0.5 分,最多得 2 分。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建设部评选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设部评选的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协会评选的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一等奖。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只是一个7000平方米的小型公建项目,需要有四个国家级“一等奖”才能得满分,对设计单位的要求未免过高了,请问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考虑以此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成分很大,严重背离了招标投标法文件精神,具有强烈的倾向性,严重失去了公开招标要求公平公正的宗旨。 2、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前后矛盾:招标文件P17页投标人须知第6.2.33 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日前 5 年,指投标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在 2019 年 1 月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 1 个类似业绩中担任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类似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类别: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招标文件P64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 (2)商务评审标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工程总承包业绩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在完成的 1 个类似 EPC 工程总承包业绩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得 1 分,最多得 1 分。类似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类别:公共建筑 ,工程规模:单个合同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 答:问题1答复: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问题2答复: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提问13:为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施工负责人建筑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建议改为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答:本项目为房屋建筑项目,施工负责人职称设置建筑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不作修改,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4: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工程总承包业绩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在完成的 1 个类似 EPC 工程总承包业绩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得 1 分,最多得 1 分。 类似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类别:公共建筑 工程规模:单个合同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或承包单位名称或施工企业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 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资格业绩不作为加分项。 项目经理加分业绩,****公司定做现在招标环境都这么黑暗了吗 答: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依法按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提问15:一看这个招标文件要求,****公司量身定做的哦 招标文件P64页商务评审标准“投标人企业设计获奖”加分项中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参与设计的公共建筑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 1 个得 0.5 分,最多得 2 分。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建设部评选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设部评选的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协会评选的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一等奖。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只是一个7000平方米的小型公建项目,需要有四个国家级“一等奖”才能得满分,对设计单位的要求未免太高了,不知道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考虑还是说同X院有这么多个国家一等级,****设计院商务部分得不到满分才专门设置的吗明显是以此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背离了招标投标法文件精神,明显具有强烈的倾向性,严重失去了公开招标要求公平公正的宗旨。尤其是一等奖的要求并没有放在获奖要求的正文中,而是悄悄放在了备注里面,这么猥琐的挖坑行为是希望其他的招标人看不见吗,既然这样,干脆不要招标了,直接让他们做得了。强烈要求把一等奖的要求删掉,否则我司将坚决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贵单位公开各家的商务得分,看看到底是哪家能得满。 答: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依法按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提问16:1.****基地二期项目(实物地质资料库)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内容中,第2.2.2(2)投标人企业设计获奖,得分条件设置严重不合理,招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本项目为普通多层公共建筑,并无特殊设计、特殊工艺、特殊专项、特殊做法、创新技术,设定的技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条;3.以四个指定国家级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条;4.****设计行业大环境,按招标人设置奖项得分条件,****设计院均无法满足要求,****设计院明显,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条。如不修改,我方将保留投诉、举报权 答: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提问17:1.****基地二期项目(实物地质资料库)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内容中,第2.2.2(2)投标人企业设计获奖,得分条件设置严重不合理,招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本项目为普通多层公共建筑,并无特殊设计、特殊工艺、特殊专项、特殊做法、创新技术,设定的技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条;3.以四个指定国家级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条;4.****设计行业大环境,按招标人设置奖项得分条件,****设计院均无法满足要求,****设计院明显,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条。如不修改,我方将保留投诉、举报权 答:为扩大竞争、充分竞争,该条款已作修改,详见补遗相关内容。 提问18:根据******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成文2024年10月28日发布的《******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411/t****1107_****9334.html)中“四、监督管理:(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市外企业承揽业务所在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入渝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在本辖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205/t****0524_****5893.html)中“第五章 动态监管检查结果处理:第十六条 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以及渝建管〔2024〕160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409/t****0903_****6270.html)、渝建管〔2023〕131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306/t****0628_****3315.html)、渝建管〔2023〕212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310/t****1007_****0715.html)、渝建管〔2023〕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301/t****0120_****0637.html)等等,非常明确“未入渝报送或者屏蔽入渝报送或者注销入渝报送的市外企业就是******委员会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情形之一”。再者,根据**市****管理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假如提供“虚假不实承诺”参与了投标又不是前三名,评标专家、业主、监督又没及时发现,又该怎么处理呢尊敬的业主请问你们又认为哪些情况属于“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239号)中,只提出了对市外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内容的要求,并未明确提出须入渝信息报送后才可以参与招投标活动。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特别说明第2条指出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招标人将按照招标文件及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提问19:根据******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成文2024年10月28日发布的《******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411/t****1107_****9334.html)中“四、监督管理:(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市外企业承揽业务所在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入渝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在本辖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205/t****0524_****5893.html)中“第五章 动态监管检查结果处理:第十六条 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以及渝建管〔2024〕160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409/t****0903_****6270.html)、渝建管〔2023〕131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306/t****0628_****3315.html)、渝建管〔2023〕212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310/t****1007_****0715.html)、渝建管〔2023〕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301/t****0120_****0637.html)等等,非常明确“未入渝报送或者屏蔽入渝报送或者注销入渝报送的市外企业就是******委员会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情形之一”。再者,根据**市****管理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假如提供“虚假不实承诺”参与了投标又不是前三名,评标专家、业主、监督又没及时发现,又该怎么处理呢尊敬的业主请问你们又认为哪些情况属于“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答:详见提问18答复。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3.业绩要求”、“6.1.3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6.2.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中的工程类别均调整为“建筑工程”。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投标人企业设计获奖”中“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建设部评选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设部评选的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协会评选的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一等奖” 调整为: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建设部评选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设部评选的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国建筑学会评选的建筑设计奖;****协会评选的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投标人企业设计获奖其他内容不变。 3.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相关内容。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设计负责人业绩”调整如下:
5.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未要求景观方案和内装方案,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3.2.1(1)总承包管理及设计方案中景观方案和内装方案的表述。 注: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文件为准。本通知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文件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 **** 2024年12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