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政喆智能****公司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封献洪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质疑事项:我方针对于****2024年12月5****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关于****2024年运动地板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对我司样品评分为“0”分属于误评错评。
事实依据:****公司:****的电话咨询得知,评标委员会对我司样品的规格尺寸认定为“规格不符”,而判定为样品不得分。附件:****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关于****2024年运动地板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截图(略)
1.我方严格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二、采购内容及数量,2 运动木地板(双层龙骨结构)”的规格和要求取材并制作成样品,运动木地板(双层龙骨结构)规格要求面板宽度73mm,我方4块面板材料拼合成总宽度应为292mm,再加上拼接缝4mm,样品宽度只能达到296mm。因此300mm*300mm范围内的最大宽度。我司所提供的样品各个组成部分制作工艺、材质、规格均符合采购需求,不应对我方样品作“0分”处理。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对样品的规格要求“不小于300mm*300mm”存在着错误并已误导评委们主观评判的关键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据此可知,递交样品的意义即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过递交样品,能让专家主观判断投标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或可用以表征不能准确描述的采购需求、用以区别投标产品之间的优劣情况。招标文件中样品规格300mm*300mm并非是采购产品关键性指标,对项目的质量好坏无实质性影响,评审专家根据采购需求的关键性指标对材料本身的指接数、宽度、材质、防潮膜材质、胶合板、木龙骨、弹性垫和找平垫块中的关键性指标进行测评,这才真正的从产品的质量出发,而不能因招标文件误作出非实质性参数的评判而否定采购需求对产品的整体要求。
附表:动木地板(双层龙骨结构)”的规格和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要求
2 运动木地板
(双层龙骨结构) [面板]22mm厚A级枫桦木面板,面板指接节数5到7****工厂完成),宽度73mm,指接长度1810mm。
[防潮膜]无纺布
[毛地板]12mm落叶松胶合板
[上层木龙骨] 40mm(厚) x 50mm(宽)LVL落叶松龙骨
[弹性垫]20mm专用橡胶弹性垫
[下层木龙骨] 40mm(厚) x 50mm(宽)LVL落叶松龙骨
[找平垫块]木质垫块,调节现场高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的错误对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通过补救措施进行纠正,那么招标、投标、中标将被视为无效,此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与合同履约无实质性关联的因素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即明确了评审因素应与合同履约等实现项目目标的因素紧密相关,排除了与合同履约无实质性关联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的合法性。
质疑答复1:该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贵单位提供的样品规格尺寸为300mm*296mm;招标文件前附表6样品提供:(1)样品:一块不小于300mm*300mm运动木地板(双层龙骨结构);(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必须与招标文件材质规格要求一致且具备完整的结构层次(包含面板,毛地板,龙骨,弹性垫等)。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6运动木地板(双层龙骨结构)样品:第 5条:没有提供样品或样品、规格不符的不得分。贵单位提供的样品规格小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故样品不得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不存在评委误评错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质疑答复2:该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样品的规格要求“不小于300mm*300mm”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没有提供样品或样品、规格不符的不得分”。以上条款意**确,表述无误,不存在错误和误导评委的情况。评委按照招标文件中对样品要求和评分标准中对样品的评分进行评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和采购法律法规。贵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须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财政局、****政府****中心(**))投诉。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 地板.pdf (360.6 KB)
质疑函 李家运动地板.pdf (361.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