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市世纪大道南延伸一期划拨供地的请示》(晋**〔2024〕266号)收悉,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安海镇梧山村、前埔村、西门村、庵前村、山兜村的17.505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市世纪大道南延伸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上述17.505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中,属《****关于注销**市世纪大道南延伸暨北环—**寺片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证的批复》(晋政地〔2024〕813号)收回1.4404公顷;属《****关于注销**市世纪大道南延伸暨北环—**寺片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证的批复》(晋政地〔2024〕602号)收回1.9134公顷;属《****关****储备中心SC2023—25号项目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证的批复》(晋政地〔2023〕524号)收回1.9708公顷;属《****关于收回**市****公司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晋政地〔2016〕309号)收回0.2333公顷;属《****关于收回**市****公司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晋政地〔2016〕307号)收回1.3062公顷;属《****关于撤销晋政地〔2014〕87号文件的批复》(晋政地〔2023〕551号)纳入0.9249公顷;属《****政府关于**市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732号)批准9.7164公顷(原地类为属安海镇梧山村集体所有旱地0.00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09公顷,前埔村集体所有的水田1.1172公顷、旱地2.8293公顷、园地0.1725公顷、草地0.2465公顷、其他农用地1.06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9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131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132公顷、水域0.0409公顷,西门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2882公顷、园地0.073公顷、草地0.02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937公顷,庵前村集体所有的水浇地0.1645公顷、旱地0.393公顷、园地0.7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39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773公顷,山兜村集体所有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6公顷;**市国有的水域0.26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789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市世纪大道南延伸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三、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储备用地使****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其他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人民政府商定支付。
五、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3759元(其中耕地开垦费608592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92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975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六、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23〕732号文批准的我市2023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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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