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智筑科技(定安)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海南省安定县新竹镇建材东路西侧二期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4,740.9393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省 县级市
资产类别: 土地(使用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1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1-0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公司 联系电话:021****0517
受托机构联系人:******公司 联系电话:021****0517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7272-384、137****643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省**县新竹镇建材东路西侧二期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省**县新竹镇建材东路西侧的二期工业用地 |
土地证号 | 琼(2023)**县不动产权第****587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29533.86 |
用途 | 工业用地 | 类型 | 工业用地 |
使用年限 | 50 | 已用年限 | 2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有租赁,已与海****公司签订《65.96亩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日期:以租赁物出租合同签订之日为始,以租赁物挂牌转让确定成交人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20 年、已与******公司签订《97.8亩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日期:以租赁物出租合同签订之日为始,以租赁物挂牌转让确定成交人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20 年、已与**科之****公司签订《30.54亩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日期:以租赁物出租合同签订之日为始,以租赁物挂牌转让确定成交人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20 年。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24 )第4459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且未考虑交易环节可能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本报告评估结论在增值税率为9%时,含税交易价格为5,167.62万元。含****税务局最终认定的税率确认。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交易产生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交易产生的其他税费由交易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二、鉴于本项目承租方已在土地上建造相关地上附属物及地上附属资产,根据租赁协议相关条款,受让方需与承租人就地上附属物及地上附属资产交接交付涉及的补偿款达成一致,补偿标准以受让方与承租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价为准。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未与承租方达成一致,导致本项目无法顺利交接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交易。 三、转让方已与海****公司签订《65.96亩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与******公司签订《97.8亩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与**科之****公司签订《30.54亩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标的已被**县自规局认定为闲置土地可能存在被处罚或被没收的风险。 五、受让方需继续履行转****工业园****委员会签订的《**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入驻项目须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产业发展要求,同时承诺满足下列要求:1.项目达产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 33 个月内,签订日为2022年6月7日;2.项目达产时,本宗土地在约定达产时间内的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50 万元/亩;3.项目达产之日起,五年内平均每年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不低于15万元/亩;项目达产之日起,亩均年产值均不低于500万元。 六、根据转让方与****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里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能转让。 七、符合转让登记条件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土地转让,****政府要求为准。意向受让方需知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政府审批不通过无法办理过户的风险。 八、不动产权证附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212022B00252,合同编号:定自然资出-2022-04号、1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完税凭证等。该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宗地使用权。 九、转让方将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承租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承租方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本项目优先购买权人为三个原承租方,三个原承租方为联合体并对项目整体具有优先购买权,单个承租方对项目整体无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智筑****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县新竹镇****基地西园路1号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1,400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承租方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承租方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承租方环节。原承租方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承租方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承租方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承租方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承租方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承租方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承租方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承租方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交易所****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 知晓标的存在租赁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转让完成资产交接相关事宜,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处置标的物。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需额外向转让方支付税费(税率为9%),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相应发票,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知晓标的存在租赁情况以及已被**县自规局认定为闲置土地可能存在被处罚或被没收的风险,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5)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章制度,现场踏勘流程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6)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60 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等手续。(7)同意超出约定交接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 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要求赔偿。(8)承诺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确定自身符合相应条件受让本标的,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产业发展要求,同时承诺满足下列要求:1.项目达产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 33 个月内,签订日为 2022 年 6 月 7 日;2.项目达产时,本宗土地在约定达产时间内的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 250 万元/亩;3.项目达产之日起,五年内平均每年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不低于 15 万元/亩;项目达产之日起,亩均年产值均不低于 500万元。同时承诺自行了解转让方与****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了解相关本次转让项目土地转让的相关事项,不得以不了解土地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条款。若自身原因不符合相关要求,同意转让方单方面取消交易。(9)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0)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前述特别事项披露所揭示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事项中的或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1)知晓鉴于本项目承租方已在土地上建造相关地上附属物及地上附属资产, 根据租赁协议相关条款,受让方需与承租人就地上附属物及地上附属资产交接交 付涉及的补偿款达成一致,补偿标准以受让方与承租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 第三方进行评估价为准。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未与承租方达成一致,导致本项目无 法顺利交接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交易。 (12)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配合办理权属变更事宜且受让方即为相应权属证 书变更登记后载明的权利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 约责任。(13)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 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 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14)同意****政府部门办理缴纳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如涉及),如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的,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 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15)知晓成为本项目最终受让方后,需配合转让方按 照****规划局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土地转让事宜,****政府规定要求为准。(16)受让方承诺在资产交接后不得继续以“华润”、 “华润建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转让方有权就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追究相关使用方责任,并对由此给华润商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0.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 0.8 %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4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
展示地点 | **省**县新****基地西园路1号 |
联系人 | 林鲁鸿 |
联系电话 | 137****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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