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政府以《******局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段)改扩建工程(**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准函〔2024〕173号)批准征收土地47.34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京津塘高速公路(**段)改扩建工程(**段)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下朱庄街**农民集体土地;南:下朱庄街**农民集体土地;西:下朱庄街**农民集体土地;北:下朱庄街**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下朱庄街**集体土地0.4312公顷(合6.468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2158 | 3.237 |
其他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1909 | 2.8635 |
建设用地 | 0.0245 | 0.3675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4312 | 6.468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67.5万元/公顷,计29.106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人民政府******局**分局、****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