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的实际情况,需对《定**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定府办发〔2021〕4号)进行修订,承办部门****前期已结合多个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本修订稿,现将《定**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政府网公告31天,就相关条文涉及企业及市场的营商环境公平竟争等相关事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和单位请在公告截止日之前,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
1.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qq.com
2.纸质意见请送定**历市镇工业大道6号--****经济建设二股(八楼,电话0797-****059)。
附件:《定**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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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政府投资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进****县政府投资工程增量管理,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优质、高效和安全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修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县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政府投资工程)。
第二条定约定的工程增量是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有工程设计变更仍由原承建单位施工的增项工作量或合同内清单增加工程量。
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约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计价有增有减后,未突破合同价但变更增加部分的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须纳入本暂行规定的管理。
第三条为便于工程变更的日常监督管理,县政府成立定******小组(****小组),****县政府对工程变更内容审核负责。****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住建局、****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组成,在对具体工程增量实施监督管理时,****住建局、****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只参与在本部门办理招标或纳入本部门管理的工程增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源头管理
第四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资金规模组织建设,必须变更且导致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的工程增量项目,****政府,如果工程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批复总投资的,还须政府同意并落实资金。
增量导致项目的实际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的10%时,****政府令第251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先履行变更手续,政府批****小组进行审核。
EPC项目的增量,****政府令第251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小组方可介入审核。
对于没有初步设计的工程,以该工程的****政府批复资金的较**额为增量前的总投资最高限额。
第三章认定与审批
第五条工程增量在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坚持实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对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未获得审批之前先行施工的工程增量,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前报告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经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按设计变更先实施。同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申报工程增量。
第六条工程增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非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工程增量,中标价与工程增量的金额累计不可超过需公开招标的起止线。
(二)工程****县政府申报,政府同意增量并解决增量资金后,****小组****政府审定。
(三)土方工程施工中出现石方工程的申报。施工中若发现有石方,由施工方或第三方对石方区域进行测绘,然后将测绘结果及石方变更预算、变更图纸、招投标文件、影像资料、联系人等的纸质版及电****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由经济建****小组进行核对;若核对石方工程量少于原工程预算,****小组的石方确认书办理结算,否则结算时该石方一律按土方结算;若核定石方工程量超过原工程预算,则纳入增量管理,由县财****小组****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增量申报资料内容要求及相关步骤如下:
(一)工程增量报送资料内容要求有:
1.****政府对该工程增量的增量资金批复单;
2.工程增加工作量的预算及减少工作量的预算(分别提供,没有减少的则表述减少工作量为0);
3.设计变更图纸;
4.无设计单位变更图纸的则由项目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或追加事项通知单;
5.工程招投标资料;
6.属于先施工后批的特殊工程则需提供隐蔽工程项目的影像资料。
7.增量超过合同价的10%时,需提供增量后的实际需要总投资与批复总投资(概算)的对比表。
8.以上资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同****小组。
(二)相关步骤:
1.项目单位须按本规定第七条分级审定次序,****小组报送工程增量的相关资料,以及该工程的招投标资料。
2.****小组受理工程增量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定及进行资料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再按本规定第七条分级审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工程变更后未超合同价的内部调整工程可****小组申报,****小组****政府审定。
(三)审核要求:
1.对增量较大、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小组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参与研究,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的费用则由县财政承担。
2.纳入增量管理的工程造价审核均按定额规定进行清单计价*(1-让利系数),让****小组根据工程的招投标情况进行核算为准。
3.工程增量管理实施应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增量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办理隐蔽工程项目的增量验收等手续,由项目单位、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并做好影像记录,由县决算审核部门把关审定。
4.****小组在项目单位报齐工程增量资料十天内进行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定,无特殊原因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核资料。
第八条凡工程增量未按本规定报批的,县决算审核部门对该项目工程增量部分的工程结算不予审核。
****政府审定的工程增量经批准后,按县政府抄告文件精神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合同价,按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条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三不超”(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的规定。项目单位及****政府投资工程增(减)量的监管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准确性。由于项目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工程增量未按规定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除对未批先实施的隐蔽项目不受理外,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移交问****机关查处。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机关处理。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对地勘、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预算造价编制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依法进行追责,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黑名单管理;同时,项目单位应将以下追责约定列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法律责任。
1.地勘单位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增量偏差达到合同价的10%以上的,处以地勘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扣除勘探费。
2.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细致的,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处以设计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扣除设计费。
3.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监理核定工****小组或审计决算审核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监理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扣除监理费。
4.非复审项目,由于第三方预算审核单位责任导致造成工程增量的,按第三方审核费用×该增量比例扣除审核费。
5.重要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等其它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责任,按其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扣回设备费、材料费。
6.对已实施的工程增量,如果属于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增量事实(即已拨付该工程增量款的)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若核实增量为施工方虚报,或核实施工方单次申报增量多报工作量达到20%的则列为黑名单,禁入**建设市场承接业务;造成违法****机关处理。
8.若核实施工方单次申报增量多报工作量达到10%—20%,则计施工方不良行为一次,累计达到三次的则列为黑名单管理,造成违法****机关处理。
****财政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将增量超过10%、增量达到三次的统计表定时****机关备案,****机关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进行介入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相****政府抄告意见,对追责事项于每季度末将处理完成相关情况汇总并加****小组****财政局(电子文件发邮箱****@qq.com),县财政局将视处理情况汇****机关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之前已申报受理的工程增量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县政府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定**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定府办发〔2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代建项目、市场化融资建设的公益性(民生类)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增量管理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