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7311/2024-00222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12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改扩建项目 | **省**市**县红窑镇苗戴村 | **** | 项目总占地面积5984.32平方米。新增化制罐2台、卸压降尘器组2台、系统冷凝器2台、除尘过滤器1台、化制机出料螺旋输送机3台、螺旋绞龙1台、实时荧光定量PCR仪1台等生产设备,年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10000吨。 | ****研究院****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水包括高温制化(烘干)工段冷凝废水、车辆清洁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涤塔喷淋废水、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本项目新增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用于**绿汇(生态园)灌溉,不外排。灌溉水质参照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中的对应标准限值(作物种类:旱地作物)。 2、本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干化法生产线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以及锅炉燃烧废气。其中,锅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并采用“SNCR脱硝(本次新增)+多管除尘+布袋除尘+水膜除尘”的组合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35m排气筒(FQ-1)排放;卸料、上料破碎、高温化制(烘干)以及压榨工段产生的恶臭和压榨过程中挥发的油脂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三级喷淋系统+生物滤池”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FQ-2)排放;化制罐运行过程中排出的含污蒸汽由密闭管道收集,先经过“旋风除尘+冷凝”预处理,再经过“三级喷淋系统+生物滤池”集中处理达标后最终通过15m排气筒(FQ-2)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恶臭由密闭微负压管道收集,直接送往“生物滤池”集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2)排放;卸料、上料破碎、高温化制(烘干)以及压榨过程中未捕集到的恶臭气体由车间微负压收集系统(车间密闭+微负压管道收集)收集,经“二级喷淋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3)有组织排放。本项目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烟尘(细颗粒物)、SO2、NOx以及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地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中的对应标准限值(燃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其氨逃逸排放执行“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的对应标准限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VOCs(参照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执行**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的对应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限值:其他),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的对应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参照非甲烷总烃NMHC)执行**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和表3中的对应标准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的对应标准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所涉及高噪声主要来自本次新增的化制罐(内设搅拌设施)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肉骨粉、油脂、实验废物、旋风除尘器集尘、锅炉灰渣、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泥以及废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等。其中,肉骨粉、油脂、旋风除尘器集尘、锅炉灰渣、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泥、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废,肉骨粉、油脂、旋风除尘器集尘、锅炉灰渣、污泥外售**化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由厂家回收处理;实验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依据《固体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以及《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2021年版)》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鉴别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文件中的要求,进行危废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理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和国家、省市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