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画王****公司
地址:****开发区共鸣社区62栋01室0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彩美联系电话:130****2581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市**路106号
联系人:陈军联系电话:0898-****2990
被投诉人2:****集团****公司
地址:**市金贸西路8号诚田国际商务大厦5AB室
联系人:何英英联系电话:0898-****9119
被投诉人1****医院-医廉馆建设(二次)项目(项目编号:****)委托被投诉人2****集团****公司以竞****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交易中心完成评审,2024年10月17日发布成交公告。投诉人**画王****公司****小组对其作出否决投标处理持有疑义,于2024年10月1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查后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并通知两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对评审专家废标的理由不认可。
事实依据: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是完全符合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规定的。招标文件中,所提供清单,是作为附件提供,并在标题中有“仅供参考”的描述,说明了招标人很清楚后附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但是评审专家的废标理由却说我司没有响应招标清单,强制认为我司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主观臆断、过度解读磋商文件的描述,将原本不是招标文件列明废标项的条款强行作为理由,废除潜在供应商。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中列明投标人必须具备设计资质、有类似工程业绩,说明本项目招标人的核心需求为各投标单位自行发挥各自优势,提供专业的设计、施工服务,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并依据方案编制清单,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标准即可,而不是以一个仅供参考的附件清单就让投标单位失去竞标机会,让招标人是去选择优秀设计方案的机会。(详见后附件)
我司认为:本项****公司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判定,实属查无实证,更加有失公平公正。评审专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明显的歧视性待遇,严重损害了我们招标人的利益,扰乱了**的市场竞争环境。故我司认为评审专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定办法》
投诉请求:
撤销本项目针对我司的废标决定,重新给我司一个公平投标的机会。对相关人员在评审中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影响**市优质、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和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二、被投诉人1辩称
与被投诉人2答复一致。
三、被投诉人2辩称
清廉医院-医廉馆建设(二次)(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司已收悉,针对投诉问题“对评审专家废标的理由不认可”,我司进行说明如下:
清廉医院-医廉馆建设(二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于2024年10月15日9:00时****交易中心进行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6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
1.**** ****公司
2.****公司 ****公司
3.沪通****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4.中装华泰(北****公司
5.****集团有限公司
6.****公司 **画王****公司
****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1人及海****服务中心综合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2人组成。****小组要求磋商时,告知中装华泰(北****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画王****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能参加磋商,****中心见证员的见证下,向被否决的供应商宣读了否决投标的原因:“投标文件中项目清单未能包含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的采购清单内容(表现在名称、规格、数量、单位不相符),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被否决的供应商对否决投标的理由有异议,****中心的监督下,****中心专家抽取室,通过评标区专用电话由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异****小组,采****小组沟通的时候上述三家供应商授权代表均在现场。****小组沟通,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中已明确“附件仅供供应商参考,设计施工时应包含但不限于采购清单中的内容”,且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5项目清单已做提醒“根据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填写采购清单列表及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采购清单中的内容,格式可以自行修改。”,采购需求内容提供了概念设计方案图、医廉馆CAD图纸、采购清单,采购需求及响应文件格式中均有要求“包含但不限于采购清单中的内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应至少包含采购清单内容。磋商小组认为该项内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表第7项“无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做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于2024年10月17日在“****政府采购网”与“**公共**交易平台(**省)”发布成交公告。我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画王****公司对该项目的质疑函(详见附件1)。根据质疑内容,经采购人同意,于2024年10月18日向质疑人进行了书面答复(详见附件2)。
****医院-医廉馆建设(二次)投诉书的答复说明。
四、事实查明
(一)被投诉人1清廉医院-医廉馆建设(二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金额****000元,成交金额****553元),于2024年10月15日9:00时****交易中心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推荐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 ****公司。
(二)磋商文件第125-128页(第五章采购需求)制作了采购清单供供应商参考,该采购清单上方写明“附件仅供供应商参考,设计施工时应包含但不限于采购清单中的内容”。
(三)磋商文件第136页(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附件5项目清单)要求“根据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填写采购清单列表及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采购清单中的内容。格式可以自行修改”。
(四)投诉人响应文件第36-44页项目清单中不含磋商文件第125-128页采购清单中要求的1-12项、17项、21-23项、32-34项、36-39项、41-50项采购内容。
五、投诉事项认定
本局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材料结合各相关当事人的说明进行了审查,对投诉事项进行如下认定:
关于“投诉人对评审专家废标的理由不认可”的问题,经我局审查该项目磋商文件得知,磋商文件第136页(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附件5项目清单)要求供应商“根据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填写采购清单列表及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采购清单中的内容,格式可以自行修改”,即该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采购清单中的相应产品。但经我局审查投诉人响应文件该部分内容,发现投诉人缺少采购清单中要求的1-12项、17项、21-23项、32-34项、36-39项、41-50项的采购内容,没有实质性响应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同时告知投诉人其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规定,磋商小组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了投诉人。综上所述,磋商小组的处理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六、投诉处理决定
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画王****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事项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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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