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宝车用气体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285.230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标的所在地区: **市**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13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2-2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汤颖莹 联系电话:021-****0517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7272-384、137****6431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水产路150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雪平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3-07-18 | |||
注册资本 | 75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7535314 | |||
经营范围 | 燃气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投资;企业管理;票务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华润****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1261.937965 | |
利润总额 | -315.080213 | 净利润 | -315.080213 | |
资产总计 | 778.691443 | 负债总计 | 489.509109 | |
所有者权益 | 289.182334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分所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8-31 | 营业收入 | 207.824237 | |
利润总额 | 41.117813 | 净利润 | 41.117813 | |
资产总计 | 582.796566 | 负债总计 | 446.452002 | |
所有者权益 | 136.344564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中企华****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19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分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778.700000 | 806.430000 | ||
负债总计 | 489.510000 | 489.510000 | ||
净资产 | 289.190000 | 316.92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16.920000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3386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四)根据被评估单位与**宝冶****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①**宝冶****公司将坐落于**市**区蕰川路5060号的房屋租赁给被评估单位,房屋建筑面积为2030平方米,用途为车用 LNG加气站;②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③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被评估单位装修的不可搬离物无偿归**宝治****公司所有。按照上述的约定,被评估单位在租约到期后已不再续租,而机器设备中的序号29“蕰川路LNG加气站工程(土建)”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描述的不可搬离物,退租后无偿归**宝治****公司所有,因此本次评估按0.00元作为评估值。(五)根据被评估单****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①****公司将坐落于**市**区水产路1508 ****加油站区域)租赁给被评估单位,房屋建筑面积为 2602平方米,用途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②租赁期限自 2013年9月1日至2033年8月31日;③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对于被评估单位无法拆除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设施,****公司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在2019年1月18日和2021年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原出****公司变更为**宝地不****公司。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机器设备中的序号7“水产路LNG加气站工程(土建)”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描述的无法拆除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设施,若是出现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该项设备的回收价值将为0.00元。(六)被评估单位经营蕰川路加气站和水产路加气站共计两处加气站,其中蕰川路加气站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在2023年11月19日已到期不再续租,已关停不再经营;而****集团公司战略调整,于2024年2月暂停营业。(七)截止至评估报告日,被评估单位的认缴资本为1,500.00万元实缴资本750.00万元,尚未缴纳资本750.00万元。(八)根据委托方华润****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被评估单位******公司所持有其他无形资产中的加气站一卡通系统、预算系统、财务合并系统、财务****集团统一建设的系统,****集团内部信息系统,股权转让后股权受让方无法获得上述系统使用权限,因此本次评估对上述其他无形资产按0.00元作为评估值。 二、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真陈路1000号园区大厦509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交易保证金85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银行账户。 5.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长达3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转让方若因自身原因逾期不配合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6.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一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按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7.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与交易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银行账户。(3****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提供办理登记所需的签字盖章文件、新任职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等,完成标的企业相关工商登记任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负责人等)的变更。并在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4)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现有的债权债务继续由标的企业享有及承担,标的企业已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租赁协议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5)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公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财务状况、合同协议签订履行、法律经济未决事项、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资产等事项情况及项目建设、经营情况、资质情况等),并愿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企业后不得就前述文件披露信息导致的标的企业及受让方损失向转让方主张和索赔。(6)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情况等不确定因素、及加气站经营现状,且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7)知晓且认可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提及的不可搬离物、不可拆除物的处置及归属问题。(8****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受让方保证并促使标的企业尽快去除企业字号中包含的“华润”或“华润燃气”字样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企业在本次产权交易交割后不得在新的经营活动中复制、使用华润燃气和/或其关联方的名称、字号、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或其他能使第三方识别甲方和/或其关联方的特定标识,亦不得再对外宣称与华润燃气和/或其关联方具有代理、代表、**伙伴或其他性质的商业关系。(9)知晓并同意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10)知晓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从1500万元减资至750万元。(11)如工商变更涉及转让方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变更,或有为完成减资事项需要办理的相关事宜,审核报批时间不受转让方控制的,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上述事宜的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信托或隐托方式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5.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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