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基本情况
桂(2019)**县不动产权第****150号地块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人民中路(五里庙),地块中心CGCS2000坐标为:X:****665.647,Y:****4296.540(东经109.974602°,北纬22.248411°),地块调查面积为340m2。
******局文件《关于桂2019**县不动产权第****150号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博自然规条〔2024〕128号,2024年10月14日印发),该地块的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商业比例5%≤B≤40%”。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的访谈可知:
(1)调查地块1993年6月前为**县**镇官田村公所大塘垌生产队集体土地,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主要是周边村民在地块上种植玉米、水稻、蔬菜等农作物;
(2)根据《关于县****汽车队建运输货物仓库征用土地的批复》(博政征[1993]64号),1993年6月4****政府批准同意将地块交给**县****汽车队征用作运输货物仓库建设用地。**县****汽车队的法定代表人林威于1994年在地块内建成一栋五层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为200m2,总建筑面积为1000m2),建筑物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政府部门指定堆放地点,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筑物于1994年~2012年期间为林威及其家人的住房,于2012年至2022年期间租赁给八点太阳孕婴童世界五里店用作经营销售、存储母婴用品及开设跆拳道培训班,于2023年至2024年7月闲置。在林威及其家人居住期间以及八点太阳孕婴童世界五里店租赁期间,地块内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放置垃圾指定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地块1997年版不动产权证上的用途为“货仓”、2003年版不动产权证上的用途为“仓储”、2019年版不动产权证上的用途为“仓储用地/住宅”;
(3)2019年7月,**县****汽车队用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联社**信用社申请借款,因还款期限到后**县****汽车队无力偿还款项,******联社于2023年8月8****法院申请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法院裁定查封在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县不动产权第****150号)。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桂0923执2576号之二),由于**县****汽车队不依法执行裁定,****法院于2024年7月6日依法对该不动产进行评估及司法拍卖,最终该不动产及相应的其他权利由委托人拍卖竞得。
委托人表示保留地块内的五层建筑物,不进行拆除重建,后期仅对建筑物的内部及外墙进行全面翻新装修即可,建筑物外墙现已初步搭建好架子,装修材料已购进至建筑物内。现场无工业废水排放,无工业废水地下输送管线、储存池;现场未发现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储罐或槽罐,无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未发现污渍、化学品腐蚀和泄漏痕迹;现场未闻到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未勘察到地上和地下储罐,地块内及地块周边无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积现象。
(4)根据现场踏勘,调查地块周边1km****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调查地块1km范围内存在的工业企业主****,经污染识别分析和人员访谈结果可知,该企业对调查地块不产生污染影响,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接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要求,第一阶段调查可以结束工作,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可按规划作为商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二、报告编制单位
******公司
三、报告查阅方式
具体报告的****公司,联系电话077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