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查干淖尔电厂2×66万千瓦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448719G | 建设单位法人:何波 |
宋嘉玮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 |
**自治区****查干淖尔镇东3.5km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电厂2×66万千瓦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7-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1-D4411-火力发电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 **自治区****查干淖尔镇东3.5km |
经度:115.11923 纬度: 43.54546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6-07 |
内环审〔2021〕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2-11-1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29589 |
43717 | 运营单位名称:**** |
911********448719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玖和****公司 |
911********9311116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2MA0PY2EE4G | 竣工时间:2023-12-2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0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23289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2×660MW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单轴、三缸两排汽、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机,配套建设了2×2196t/h超超临界直流煤粉炉。 | 实际建设情况:**2×660MW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单轴、三缸两排汽、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机,配套建设了2×2120t/h超超临界直流煤粉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2×660MW自并励静态励磁、水氢氢冷汽轮发电机。 | 实际建设情况:水-氢-氢冷却,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额定功率 660MW。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2×660MW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单轴、三缸两排汽、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机,配套建设了2×2196t/h超超临界直流煤粉炉。并配套建设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不设烟气旁路及GGH,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脱硫除尘一体化设备、低氮燃烧技术及SCR烟气脱硝。 采用间接空冷系统,主机采用两机一塔型式 采用1座219m高自然通风间冷塔排烟,本项目冷却塔、脱硫塔、烟气提水塔、排烟塔四塔合一方案。 | 实际建设情况:2×660MW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单轴、三缸两排汽、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机,配套建设了2×2120t/h超超临界直流煤粉炉。并配套建设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不设烟气旁路及GGH,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脱硫除尘一体化设备、低氮燃烧技术及SCR烟气脱硝。 采用间接空冷系统,主机采用两机一塔型式 采用1座219m高自然通风间冷塔排烟,本项目冷却塔、脱硫塔、烟气提水塔、排烟塔四塔合一方案。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厂房建筑隔声、安装隔声门窗,北厂界、南厂界高噪声源处设置隔声屏障。 | 实际建设情况:厂房建筑隔声、安装隔声门窗,北厂界、南厂界高噪声源处无敏感点,且验收监测北厂界、南厂界高噪声源处满足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
****电厂东南侧、北侧有牧户房屋,后期已拆迁,经监测满足排放限值要求。故未设置声屏障。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灰场位置及征地面积均不变,设计堆灰高度增加至12m,灰场容积约为170.2×104m3,可满足2台机组1.8年的贮灰要求。灰场分两期建设,本期建设面积14.1 hm2,平均堆灰高度12m,形成库容约96×104m3,可满足2台机组1年的贮灰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环评批复的储灰场未建,****政府规划重新选址,在当地废弃的矿坑作为储灰场进行建设,项目单独立项、单独审批,由阿巴****公司独立管理运行。(灰场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灰场位置调整至****查干淖尔镇**宝拉格查境内,占地面积为33万m2,灰场容积约为779.73万m3,服务年限为12年。灰场分三期建设,已完成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约147423㎡,可满足2台机组6年的贮灰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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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17.7 | 808.575 | 0 | 0 | 117.7 | 117.7 | / |
0 | 456.28 | 1156.165 | 0 | 0 | 456.28 | 456.28 | / |
0 | 56.353 | 115.514 | 0 | 0 | 56.353 | 56.35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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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工业废水、脱硫废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处理设施 | 脱硫废水执行《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标准》(DL/T997-2020)标准要求; ****水厂内处理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同时参照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2)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 生活污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中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 | 已落实 | 达标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配风,采用SCR脱硝装置,催化剂配置为3+1层,脱硝剂采用尿素。 除尘采用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配高频电源)+烟气脱硫除尘提水一体化装置; 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采用旋汇耦合脱硫工艺,脱硫塔布置在间接空冷塔内,不设烟气旁路和 GGH。 | 《火电厂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要求(烟尘 5mg/m3 ,二氧化硫 35mg/m3 ,氮氧化物 50mg/m3 ) | 已落实 | 达标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采取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 基本落实 | 达标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回用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废水。 |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确保了人工防渗层、人工膜及粘土保护层的施工质量,建立了完善的防渗系统。项目对工程对各防渗区进行了防渗措施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灰渣和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应全部综合利用,暂无法利用的送本项目自建灰场贮存.危险废物应集中送厂家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 一般固废:一般固废产生为脱硫石膏、粉煤灰、灰渣、脱硫污泥等 。粉煤灰、灰渣、脱硫石膏已于内****公司和冀东水泥****公司签订综合利用协议,处理不了的运往阿巴****公司储灰场处理。危险废物:环评时期设计项目SCR脱硝装置定期更换的废催化剂,逐层每3年更换一次,脱硝废催化剂产生量 400t/3a,目前未产生,产生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再生或无害化处理。机械检修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机油于润滑油,废油产生用油桶收集暂存于厂内,而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废矿物油、废油漆及油漆桶、脱硝废催化剂、危废包装物及废油滤芯、废化学药剂、废铅酸蓄电池、废弃包装物等,产生后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验收期间有少量的废油桶、废危险化学品(化验室废试剂瓶)产生暂存于危废库内。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全厂绿化系数15% | 施工结束后,先将地下土回填,之后再将表土均匀覆盖于表面,将场地进行平整,以减轻对土地质量的影响。施工中临时踏压的土地会硬化、板结,在施工结束后应立即翻耕,恢复其疏松状态。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将生态环境建设与项目区植被恢复作为一项基本措施,结合草原区特点,以植物措施为主,选择适宜的草树种,使项目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
表7 风险设施
1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及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 ****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环发[2015]4 号)的有关要求和内容,为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 生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予以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有效组织抢险和救助,将事故 危害降到最低,同时警戒企业防微杜渐。****从企业自 身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目标出发,对可能发生环境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进行 预测,组织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于 2024年 6月 19****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 152522-2024-007-L)见附件。企业配套了相应的环境保护应急措施,制定了相应的相 应程序及处理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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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东南侧一户搬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完成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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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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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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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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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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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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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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