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 法 依 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3.《**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施行)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六)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七)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4.《**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第(八)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安全畅通的行为;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安全畅通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八项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政府规章】5.《**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种植作物、焚烧物品、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五)损坏、占用便民候车亭和港湾站;(六)其他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在村道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五十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害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在村道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自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五十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害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地方性法规】 2.《**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村道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地方性法规】3.《**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施行)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地方性法规】 4.《**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三)、(九)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九)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第(三)、(九)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村道附属设施或者利用村道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第九项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6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7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8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 **县****执法大队 | |
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施行) 第十四条 在**、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4.《**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 2.《**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违反第九项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3.《**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收费。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非法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2 | 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3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4 | 对利用公**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5 | 对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2.《**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利用村道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违反第六项规定,利用村道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6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3.《**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施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机关同意:(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架等设施的;(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架等设施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4.《**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占用、挖掘。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7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2.《**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8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 **县****执法大队 | |
19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 | **县****执法大队 | |
20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 **县****执法大队 | |
2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三)、(九)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九)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第(三)、(九)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村道附属设施或者利用村道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第九项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三)、(九)项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九)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第(三)、(九)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村道附属设施或者利用村道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3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 | **县****执法大队 | |
24 |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 **** | **县****执法大队 | |
25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政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县****执法大队 | |
26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 | **县****执法大队 | |
27 | 对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施行)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8 | 对设置的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 第三十二条 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的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9 | 对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 《**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范围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0 | 对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1.《**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二条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和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政府交通运输****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规章】2.《**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损坏、占用便民候车亭和港湾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31 | 对单位和个人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责令补缴;经劝说仍不补缴或者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行冲卡,造成收费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32 | 对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几何尺寸、车辆图像等信息。 经不停车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责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检测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行为实施处罚。 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三十日前,****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将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位置向社会公告,并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所在农村公路路段的醒目处设置超限技术监控告知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3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行政法规】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 **县****执法大队 | |
34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 | **县****执法大队 | |
35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 | **县****执法大队 | |
36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法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项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4.《**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7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8 | 对采取****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39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40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41 | 对采取****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42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43 |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施行、2021年修订)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学校、驾驶培训班。 【行政法规】 2.《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4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施行、2021年修订)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学校、驾驶培训班。 【行政法规】 2.《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部门规章】 3.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45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46 |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47 |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地方性法规】 4.《**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48 | 对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政性文件】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 | **县****执法大队 | |
49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4.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50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2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51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4.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5.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 6.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县****执法大队 | |
52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实施,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53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行政性文件】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 | **县****执法大队 | |
54 |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55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56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地方性法规】 2. 《**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三)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 (四)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57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2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5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实施,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59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实施,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60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61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62 |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 | **县****执法大队 | |
63 |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者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 (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64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3.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4.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5.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65 | 对客****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 **县****执法大队 | |
66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实施,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公司信用记录。 | **** | **县****执法大队 | |
67 |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68 |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县****执法大队 | |
69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 | **县****执法大队 | |
70 | ****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运站经营许可,****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客运站****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政性文件】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6项,取消“****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 **县****执法大队 | |
71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72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运输部发布中****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73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74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部门规章】 3.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75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部门规章】 3.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76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77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78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79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80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2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81 |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2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8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实施,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83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施行,2016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部****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84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 | **县****执法大队 | |
85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86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吊销有关****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2021年修改)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87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 | **县****执法大队 | |
88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县****执法大队 | |
89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90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商行****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商行****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91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行政法规】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施行) 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督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92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 **县****执法大队 | |
93 |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修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部门规章】4.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94 |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95 |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部门规章】 3.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县****执法大队 | |
9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9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98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行政法规】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订)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99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01 |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02 | ****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实施,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服务所****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 **** | **县****执法大队 | |
103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04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05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06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07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 **** | **县****执法大队 | |
108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 | **县****执法大队 | |
109 | 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10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 | **县****执法大队 | |
111 | 对高架线**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12 | 对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13 | 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14 |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未按规定聘用驾驶员; (三)驾驶员未经实习或者实习时间未满安排上岗; (四)未按本规**排驾驶员休息时间; (五)客运班线单程4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未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六)客运班线未按本规定设置沿途停车休息站(点); (七)营运客车未按本规定进站(点)休息。 | **** | **县****执法大队 | |
115 | 对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1.《****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2.《**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三次以上的; (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 (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16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五)(六)(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 (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六)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不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17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与设区的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与设区的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18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协议约定组织运营,擅自停止或者改变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协议约定组织运营,擅自停止或者改变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其线路运营权。 | **** | **县****执法大队 | |
119 | 对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20 | 对定制客运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21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22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123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地方性法规】3. 《**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予以处理,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违反第八项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24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行政法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订) 第七条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地方性法规】 3.《**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运输车辆实施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4.《****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九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4),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 **** | **县****执法大队 | |
125 | 暂扣道路运输牌证 | 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发给交通行政管理待理证,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运输车辆实施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县****执法大队 | |
126 |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实施,2019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27 | 对擅自从事**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或者**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2.《**壮族自治区**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从事**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经营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3.交通运输部《**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2020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 (二)**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部门规章】4.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28 | 对**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五十条 **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2020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县****执法大队 | |
129 | 对**经营人、**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人、**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人、**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经营人、**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30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31 | 对擅自在**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进行可能危及**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32 | 对**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2020年修正) 第七条 从事**经营(**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县****执法大队 | |
133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县****执法大队 | |
134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35 | 对**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36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37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法规】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3.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38 | 对危险货物**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39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40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41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42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县****执法大队 | |
143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拒绝、****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经营人拒绝、****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44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45 | 对在**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46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47 | 对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148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49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0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1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2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3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4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5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6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管理部****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管理部****管理部门备案的,分****管理部****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备案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7 | 对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县****执法大队 | |
158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59 | 对未按规定向**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县****执法大队 | |
160 | 对**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县****执法大队 | |
161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62 | 对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2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运输部批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政府**主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63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1.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2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三十八条 **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政府**主管****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64 | 对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国**设施保安规则》(2008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设施,经港****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 港****管理部门应当对**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设施,由港****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65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66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装卸管理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67 | 对**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 《**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 | **县****执法大队 | |
168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进行可能危及**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69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3.《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 **** | **县****执法大队 | |
170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经营人履行决定。 ****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货物**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 **** | **县****执法大队 | |
171 |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国统计法》(2010年施行、2009年修订) 第二条 ****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三十条 ****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3.【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2020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经营人、**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服务、**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应当按****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经营人、**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服务、**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经营人、**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服务、**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及时和****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172 | 对从事船舶**服务、**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2020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船舶**服务、**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73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2020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74 | 对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2年施行、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政府**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75 | 对**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二)**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76 | 对**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二)**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77 | 对**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三)**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78 | 对**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三)**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79 | 对**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三)**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80 | 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2.《**壮族自治区**条例》(2011年施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的,****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81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82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83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县****执法大队 | |
184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85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 **县****执法大队 | |
186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87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88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施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运输部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189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四)(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90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1995年施行、2011年修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三条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 **县****执法大队 | |
191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1995年施行、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部门规章】 2.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施行)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92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1995年施行、2011年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施行、2008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管理部门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93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施行、2008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施行) 第三十条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需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石、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理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94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施行、2008年修订)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施行) 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95 |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施行、2008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96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县****执法大队 | |
197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2015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198 | 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拦河闸坝、水电站;(二)桥梁、浮桥、栈桥、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涵洞;(三)驳岸、护岸码头、船坞、码头、渡口、锚地、抽(排)水站、趸船、贮木场;(四)其他拦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五条修建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放线,在施工过程中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监督;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修建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涉及通航安全和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经航道管理机构认可的助航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199 | 对未建过船建筑物或未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1.《**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十七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同时修建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在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建设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航道技术等级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经航道管理机构确认过船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断航前应当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断航公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限期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拦河闸坝;逾期不拆除拦河闸坝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 **** | **县****执法大队 | |
200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十八条在岩石或者沙卵石河床的航道上建设桥梁或者其他永久性跨(过)河建筑物,在建筑物轴线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01 | 对船舶或有碍航行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他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航道管理机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警告过往船舶、排筏注意安全,并在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打捞。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标志、代打捞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临时封航措施,同时责令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清除;情况紧急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立即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船舶、排筏在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打捞,可以处打捞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02 | 对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在航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三)在助航标志周围种植影响其功能的高杆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四)在航道两岸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五)损坏、擅自移动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03 | 对未按照运行方案和国家技术规范开展船闸维护,造成船闸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行单位未按照运行方案和国家技术规范开展船闸维护,造成船闸不能正常运行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04 | 对违法施工作业造成航道断航或者碍航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违法作业设备、作业工具,并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一)违法施工作业造成航道断航或者碍航的;(二)侵占航道或者破坏航道设施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05 | 对未建过船建筑物,逾期不拆除拦河闸坝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1.《**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十七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同时修建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在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建设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航道技术等级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经航道管理机构确认过船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断航前应当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断航公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限期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拦河闸坝;逾期不拆除拦河闸坝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 **** | **县****执法大队 | |
206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07 |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1988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2.《中华人民**国公路法》(1998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行政法规】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4.****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施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县****执法大队 | |
208 | 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该停止收费。 | **** | **县****执法大队 | |
209 | 对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机关****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设施使用**岸线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1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11 | 对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12 | 对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13 | 对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施行、2021年修订)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14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危险货物**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15 |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1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县****执法大队 | |
21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 **县****执法大队 | |
21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219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 **县****执法大队 | |
22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2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 | **县****执法大队 | |
22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 **县****执法大队 | |
22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县****执法大队 | |
224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县****执法大队 | |
225 |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 **县****执法大队 | |
226 |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2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县****执法大队 | |
22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2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县****执法大队 | |
23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 | **县****执法大队 | |
23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 | **县****执法大队 | |
23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 | **县****执法大队 | |
23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 **县****执法大队 | |
234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3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或者确定、****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 **县****执法大队 | |
23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 | **县****执法大队 | |
23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38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施行)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3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县****执法大队 | |
24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41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42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43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编制时未使用相关标准文本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44 | 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县****执法大队 | |
245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机关****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行政法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行政法规】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部门规章】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地方性法规】 5.《**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施行,2016年修正)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50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部门规章】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47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4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49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 **** | **县****执法大队 | |
250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5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4.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52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 | **县****执法大队 | |
25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7年施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54 | 对码头或者**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55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5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4.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县****执法大队 | |
257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4.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本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58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5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7年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60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61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7年施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62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63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64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65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县****执法大队 | |
266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县****执法大队 | |
267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 **县****执法大队 | |
268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6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县****执法大队 | |
270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7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7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73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74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75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76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77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78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7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8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019年施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登记证书》。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 **** | **县****执法大队 | |
28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 **** | **县****执法大队 | |
282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83 |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84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85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86 |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施行) 第四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287 | 对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 《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机关****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设施使用**岸线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8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要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整,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六十二条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土石方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拆除作业或者土石方作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二)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 (三)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289 | 对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条例》(2011年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岸线使用许可,对沿**口岸线使用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岸线使用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90 | 对因**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条例》(2011年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91 | 对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0项,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 **** | **县****执法大队 | |
292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 | **县****执法大队 | |
293 | 对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 **** | **县****执法大队 | |
294 | 对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将其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行政法规】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0项,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第12项,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 **** | **县****执法大队 | |
295 | 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四十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 **** | **县****执法大队 | |
296 | 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9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98 | 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29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300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01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02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 **县****执法大队 | |
303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 **县****执法大队 | |
304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县****执法大队 | |
305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县****执法大队 | |
306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 | **县****执法大队 | |
307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08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 | **县****执法大队 | |
309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1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2020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 | **县****执法大队 | |
31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 | **县****执法大队 | |
31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 | **县****执法大队 | |
31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 **** | **县****执法大队 | |
31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 | **县****执法大队 | |
31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 | **县****执法大队 | |
31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 | **县****执法大队 | |
31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 | **县****执法大队 | |
31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 | **县****执法大队 | |
31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 | **县****执法大队 | |
32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 | **县****执法大队 | |
32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 | **县****执法大队 | |
322 | 对水路运输辅****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23 | 对**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24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325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26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行政法规】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2017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经营人、****管理部门报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 **** | **县****执法大队 | |
327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 **县****执法大队 | |
328 |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2013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329 | 对旅客、货物运输船舶有违法行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旅客、货物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可以暂时留存船舶营运证件,同时签发待理证,允许船舶继续航行,并告知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接受处理:(一)违法行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二)违法行为应当移交船籍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处理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330 | 对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 | **县****执法大队 | |
331 | 对自有总运力未达到三十客位以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发布、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自有总运力未达到三十客位以上。 | **** | **县****执法大队 | |
332 | 对未按照经营航线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发布、2022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经营航线运营。 | **** | **县****执法大队 | |
333 | 对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涉及交通运输管理权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禁止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航行,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3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9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部门规章】2.交通运输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第五条 ****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 | **县****执法大队 | |
335 | 对在**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法》(2004年施行、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在**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36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机关****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 **** | **县****执法大队 | |
337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 | **县****执法大队 | |
338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339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340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341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42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343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 | **县****执法大队 | |
344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 **县****执法大队 | |
345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 **县****执法大队 | |
346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并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
347 | 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国防交通法》(2017年施行) 第四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委员会规定。 ****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政府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交通建设和国防需求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重大问题。 第八条 ****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交通宣传活动,普及国防交通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交通观念。 各级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主管****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 设有交通相关专业的院校应当将国防交通知识纳入相关专业课程或者单独开设国防交通相关课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执法大队 | |
348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施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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