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4〕19号
**市****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横一路及周边道路工程-横五路东段(横五路河涌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横一路及周边道路工程-横五路东段(横五路河涌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等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横一路及周边道路工程-横五路东段(横五路河涌桥)(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304-440106-04-01-511219)位于**市**区、**区。项目总投资2155.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5万元。
本项目位于金融城**科技创新总部组团及安置综合组团,城市支路,长约129m(含桥梁段45m),红线宽度20m,双向2车道,设计速度30km/h。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给水工程等。
二、该项目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提出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中的“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按规定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运行期间,严格落实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三、你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违反承诺事项,我局将依法作出不限于撤销本批复的处理。
四、我局在作出该批准决定后,将及时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技术复核,如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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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环境局执法处、**分局,**分局,****中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