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公司:
你单位《关于****煤矿南井11采区北部地面瓦斯超前治理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宁瑞矿发〔2024〕36号)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煤矿南井11采区北部地面瓦斯超前治理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煤矿南井11采区北部地面瓦斯超前治理项目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并******局审查,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县韦州镇马庄子村辖区内0.3610公顷(5.42亩)土地,****煤矿南井11采区北部地面瓦斯超前治理项目建设,用途为临时生活用房、材料堆场、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0.3610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3525公顷,沟渠0.0085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2年,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至2026年12月3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等。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煤矿南井11采区北部地面瓦斯超前治理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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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