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的委托,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采购、施工和运营)进行公开招标,于2024年12月13日****交易中心第三评标室进行定标。现将本次结果公告如下:
一、中标结果:
1、中标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00MA44Q4WX4J
2、中标价:****41361.04元
3、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宋亚祥
职业资格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豫141********02313
采购负责人:曹宁
运营负责人:赵鹏超
4、工期:3年
5、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验收合格。采购要求: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营要求: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6、资格条件:
6.1施工资质: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2采购单位: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3运营单位: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充电设施运营商资格。
7、业绩:**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采购、施工和运营)
二、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办法
定标时间:2024年12月13日9时00分
定标地点:****交易中心第三评标室
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
三、公示媒体及时间
本次中标结果公示同时在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上发布。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6日。
四、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先进行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未先进行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
联系人:赵慧丽
电 话:0372-****939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崔国良
电 话:185****6308
监督部门:**市建设工程****事务中心
监督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7152602
联系人:梁晓楠
电 话:0372-****019
附件下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