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2-13 17:22:45
****医院:
你公司报批的《****医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医院(总院)位于******陵园西路,****陵园西路56号综合楼、陵园西路19号综合门诊、**东路572号北翼门诊、陵园西路50号牙周科门诊等4个区域,总建筑面积13423.15m2。医院共有牙科综合治疗台284张,住院病床57张,年接诊70万人次,无传染/感染病科室。急诊科提供24小时服务,全年工作365天,其余门诊科室日工作8小时,全年工作300天。陵园西路56号综合楼设有1个食堂提供就餐,医院不设洗衣房。
医院本次改扩建(以下称“本项目”****陵园西路56号综合楼改造工程、陵园西路17号门诊**工程两部分,具体内容包括:****陵园西路56号综合楼病房改造工程:2层检验科、3****办公室;5~7层病区、8层麻醉手术科进行改造,共新增53张住院病床、11张观察床位、4个手术间。改造完成后,陵园西路56号综合楼总建筑面积不变(10221.52m2),共有110张住院病床、11张观察床位、7个手术间。****陵园西路17号门诊**工程,租用1栋6层建筑,建筑面积5463 m2:原有陵园西路50号牙周病科门诊整体项目(含牙科综合治疗台30****陵园西路56号综合楼检验****陵园西路17号,新增设置牙周洁牙科、口腔粘膜科、放射科等科室,新增牙科综合治疗台72张,配套**1****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40m3/d。
本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医院****陵园西路56号综合楼、陵园西路19号综合门诊、陵园西路17号门诊和**东路572号北翼门诊等4个区域,总建筑面积18199.18 m2,科室设置情况总体不变,共有牙科综合治疗台356张,住院病床110张,预计年接诊量100万人次。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本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不**建筑物,在已有建筑物内进行改造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洒水防尘,及时清理边角料、碎屑粉末,落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的“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
2.本项目施工人员不在项目内食宿,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医院的卫生间,经三级化粪****处理站处理达****处理厂。
3.本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布局施工现场与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22:00~6:00及12:00~14:00时段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工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规划施工运输车辆进出路线。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4.本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应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陵园西路56号区域、**东路572号区域产****陵园西路56号综合楼污水站(TW001,采用格栅+调节池+缺氧池+MBBR+MBR+紫外消毒+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300m3/d)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 2005****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后,由污水排放口(DW001)经市政污水****处理厂。
陵园西路17号区域产****陵园西路17****处理站(TW003,采用紫外消毒+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40m3/d)处理后,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后,由污水排放口(DW003)经市政污水****处理厂。
2.污水处理站池体应密闭加盖,臭气经抽风收集送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8466 - 2005)表3要求。
本项目使用紫外灯结合酒精的方式进行院区消毒,消毒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 202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边界恶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3.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应安装于室内并合理布局,空调室外机组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降噪防护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4.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临时贮存、转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厨余垃圾、废油脂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输液瓶/袋、废玻璃瓶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医疗废物交******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处理。废紫外线灯管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本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s://cepc.****.cn /#/ login)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六、本批复只作为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政府****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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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