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红:
身份证号码:****2519******5755
地址:**省**县东洪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在****村委****小组****工厂开展现场检查,厂内建有一条塑料水洗生产线,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外排,未配备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流程为将回收的废旧塑料制品经分拣、破碎、水洗处理后,制成塑料碎屑外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检查时,水洗机未运行,周边堆放有破碎水洗后的成品材料。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2024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场区现场照片2张;
4. ****工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责令你立即拆除塑料水洗设备,未完善环评手续,未配备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进行水洗作业,并于2024年9月1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