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合同当事人市场行为和施工单位劳务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薪行动”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和市人社局于2024年9月联合开展了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筑市场行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全市共抽查项目26个(其中:商品住宅项目5个,保障房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2个,市政工程项目3个,厂房项目4个)。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能****工作部署,较好履行监管责任,大部分建设和施工单位能够执行建筑市场行为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合同履约及现场人员管理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
一是实名制管理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代签现象;部分工程项目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双签双鉴”或“工资兜底三方承诺”制度;部分工程项目未有效使用考勤设备做好现场人员闭环管理,存在工人未通过实名制通道直接入场情况。二是工资款申报与拨付不规范。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申报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未按约定比例和时间支付工资款;部分项目签订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标准,在计算时也未以上月完成工程项目量为基准计算,而是以实际支付工程项目款为基准计算。三是工资发放行为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工资未执行总包代发制度;部分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未按月足额支付,存在只发放生活费、加班费等现象;部分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在部分或全部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人未做工但有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薪等问题。四是部分建设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即使有提供的也部分存在着担保机构不合规、担保期限或金额日期与施工合同不符等情况。
(二)建筑市场仍存在违规行为。
一是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未达到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个别项目存在一个单位工程中的装修、桩基等分项工程未纳入总包合同范围内的情况,涉嫌肢解工程。二是施工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存在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工程项目资料代签,人员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等现象。三是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实际到岗总人数偏低,部分项目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监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不规范。
一是同签订不规范。部分施工合同存在与招投标文件范围、基本信息等不一致的情况。二是施工合同霸王条款依然存在。未采用最新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格式合同中纳入有失公**不合理条款。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市核心片区黄屿单元C-04a地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策鼎****公司。
主要违规事实:关键备案人员未到场,材料合同、机械租赁、材料款、工资支付记录未提供;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安全文明措施费未设立专户;部分工人离场结算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
案例二:****电站业主营地。建设单位:******公司;施工单位:****公司;监理单位:黄河工程****公司。
主要违规事实: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存在只发生活费问题;未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双签双鉴”制度。
案例三:瑞浦兰****基地A-05a地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瑞浦****公司;施工单位:****公司;监理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违规事实:施工合同未明确项目经理;未提供完整工程量清单及报价书;中标通知书缺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20%比例拨付人工费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劳务分包合同带部分材料费用,涉嫌违法分包;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工程未纳入总包合同,涉嫌肢解工程。
案例四:****中心片古鳌头区块C-10-04地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县****公司;施工单位:****集团第二****公司;监理单位:****公司。
主要违规事实: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20%比例拨付人工费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在合同中约**全文明施工费,实际也未支付;施工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存在只发生活费现象;现场查到采购确认书数份,其****集团第二****公司人员,涉嫌转包或挂靠。
案例五:**县****处理站至枫埠大街污水干管工程。建设单位:****公司;施工单位:****集团****公司;监理单位:******公司。
主要违规事实: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对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未提供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未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双签双鉴”制度;项目经理2024年5月和6月考勤不达标;施工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存在跨月支付问题。
四、处理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典型案例涉及的主体单位进行通报, 并根据《**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 号)相关条款进行信用扣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已下发执法建议书予工程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筑市场承发包管理和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是建筑市场行为管理的重点工作,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履约双方公平公正,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常态化开展各项检查与问题处置,切实维护广大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加大建筑市场行为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市场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加强市场现场联动,强化日常监管巡查,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狠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落实,尤其要加强实名制管理,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广泛落地,确保工程款、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要加强与人社、**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发现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诈骗等严重侵害建筑工人权益的,要及时移交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建设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