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分局综合服务楼****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分局综合服务楼门厅改造项目
(二)项目编号:****
二、项目内容
****分局综合服务楼将向南侧开放的门厅调整为向北侧开放,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项目预算
预算金额:18.2969万元
招标控制价:18.0969万元
注: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无效。
四、****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政府采购促****政府采购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预留份额、****政府采购促****政府采购政策。
(四)按照《****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 ****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B. 开标前1****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 2024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成立不足1个月的投标人可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三)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供应商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行业。
六、报名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4年12月16日到2024年12月20日 每日9:00到12:00 14:0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市**新区大港**路东7号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获取。为保证开票的准确性,请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招标文件的售价: 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踏勘现场时间和地点
无
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上午10:00。
(二)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市**新区大港**路东7号
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 赵工
(二)联系电话:022-****6355
十、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
(二)采购人地址:**市**区二八公路55号
(三)采购人联系电话:022-****2171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市**新区大港**路东7号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6355
(四)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163.com
十二、质疑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针对同一采购环节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否则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四、《“政采贷”业务提示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提示函》介绍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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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